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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走过5年

2014-04-21 08:42: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辽宁法院开始试点量刑规范化改革近5年来,全省16个中级法院和108个基层法院已对涉及规范化量刑的15类罪名案件,全部采用量刑规范化审理,同案不同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开武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规范量刑率超7成

    据介绍,截至2013年12月,全省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一审案件90324件,占全省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72.08%,而且适用比例逐年提高。

    刘开武表示,由于量刑规范化改变了传统的估堆量刑方法,逐步建立起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和步骤,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主观因素,使得案件质量有效提高。2011年至2013年,全省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一审案件上诉率平均值,同比2010年下降8.62%。

    省高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于巍告诉记者,量刑规范化明确规定当庭认罪、积极赔偿、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服判息诉率、审判效率显著提升。2011年至2013年,全省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一审案件退赔退赃率平均值,同比2010年上升5.77%,调解撤诉率上升13.99%,当庭宣判率上升14.1%。

    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因违规驾驶机动车,将骑车人王某碾轧致死,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李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于巍说,办案法官根据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减少了5个月刑期,综合把握全案情况,最终确定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均无异议。

    四步法成基本步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3月,辽宁高院修订完成辽宁省具体实施细则。

    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没有具体调节幅度,长期使用估堆式量刑,造成不同法官、不同法院、不同地区量刑出入较大,一定程度上导致量刑不均衡问题。

    刘开武介绍,辽宁的实施细则从量刑基本步骤入手,明确了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拟宣告刑、宣告刑的“四步法”,从而规避了由于法官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导致对案情相似的案件作出不一致甚至差异较大的裁判结果。

    于巍说,对量刑情节的适用,刑法只作了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规定,至于该情节对刑罚的影响程度有多大,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具体规定,这是导致量刑偏差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施细则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以百分比形式确定不同量刑情节从宽或从重调节比例,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在灾害期间犯罪等21种常用量刑情节的具体调节比例幅度。量刑时,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套用该细则即可。

    在张某贩卖4.92克冰毒一案中,法官就是用“四步法”确定具体调节比例审理的。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第二步根据贩卖冰毒每增加一克增加3个月刑期的规定,确定基准刑15个月;第三步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自愿认罪减10%、足额缴纳罚金减20%、累犯增10%,确定拟宣告刑为12个月;第四步综合把握全案情况,最终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刑法规定了400多个罪名,不可能一步到位全部列入规范化范围。”刘开武说,虽然实施细则只规范了15种犯罪的量刑,但这部分案件占全国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能为其他犯罪量刑提供经验。本报沈阳4月20日电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