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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

2014-04-21 08:29: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草案应增加民事法律责任规定

    “草案应增加民事法律责任,要研究如何追究地方党委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尹中卿委员说,草案在法律责任中加大了罚款力度,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要求信息公开的责任。法律责任中既有经济责任如罚款,也有行政责任如撤职、罢免等,也有刑事责任,而恰恰缺了最大的责任,就是民事法律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赔偿责任应该是民事赔偿追偿,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甚至出事故后出动消防车、救护车的费用也应由造成事故的企业承担,而不是由政府兜底。另外,现在出事故仅仅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行政负责人追究责任,如果事故责任人是地方党委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如何在法律上追究责任,还需要进行研究。

    莫文秀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追究衔接机制的内容。

    “从司法的实践看,近几年各类责任事故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危害安全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者打击不力,轻刑化的问题比较突出。”莫文秀说,草案对违法违规生产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人员,进一步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但是没有涉及刑事追究,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对违法违规者重经济处罚和党政纪责任的追究,忽视刑事追究的问题。有些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被党政纪处理或者经济处罚,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

    因此,莫文秀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追究衔接机制,行政追责、经济处罚和刑事追究并重,责任追究到位,切实使危害安全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尊严。她还建议增加对瞒报、迟报、不报、谎报责任者加大行政问责、经济处罚和刑事追究力度。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相关考核指标和监管措施不到位,为避免追责,对发生责任事故后瞒报、迟报、不报、谎报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或领域存在。实施者既有违法违规生产的经营者,也有政府有关人员。对发生责任事故后瞒报、不报、迟报、缓报不予以严肃查处,会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屡禁不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既破坏了安全生产监管秩序,又严重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公共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