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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

2014-04-21 08:29: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重点在于规范约束企业负责人

    许振超委员经历、看到和分析过无数次安全生产事故。他认为,除去不可抗力原因外,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无非就是两方面: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

    “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人设置的,所以管好安全生产重点依然是用法律规范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许振超说,人的身体机能、体力、耐力、反应等各方面都是极为有限的。人要抄录数码,不如光电扫描器准确无误。另外,人的思维意识受传统的影响根深蒂固,尤其在企业里,权力大于制度、权力大于法律的现象还是存在的,所以现行制度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好坏在企业,实际上取决于企业“一把手”的观念和能力。

    因此,许振超建议草案把“规范约束企业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行为”作为必需的内容来设一条红线。草案给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列了七项职责,其中第六项职责是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我认为这根本不可行。”许振超说,“生产人员违纪、违反操作规程都好监督,唯独不好监督的是领导违章指挥。我们经常听工人讲领导可以违章指挥,工人不能违章操作。”

    “草案这一条行不通。”许振超说,“哪个企业的安全员敢去查处制止董事长、总经理违章指挥,除非他不想干了。有些董事长、总经理对下属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轻则不听,重则训斥,甚至咆哮。现在一线工人害怕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出事还罢,大家都相安无事。一旦出了问题,领导的第一反应就是不承认,再问急了,我让你生产没让你出事故,工人怎么说?要搞好安全生产,关键还是企业负责人。建议把这项内容单独列出来,强化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吴恒委员也认为,大量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原因跟单位主要领导的作为和重视程度有很大关系。现实中,往往是企业“一把手”重视安全生产,那么很多制度和必须要做好的环节,企业都能做得到。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设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造成安全事故,引发安全生产问题,被追究责任的不应是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应追究这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样才能把责任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