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各方面一致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
同现行法律相比,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审议中,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认为,应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追究衔接机制。
安全生产是企业自觉做出来的
“通观草案全文,其中蕴含的理念,主要是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增加行政机关的权力,对安全生产政府大包大揽,而不是主要依靠市场力量和安全生产的内在客观规律来实现安全生产。”任茂东委员认为,这样的立法观念是陈旧的。草案扩大了监管部门的权力,例如,规定监管部门有查封、扣押权;赋予监管部门强制执行权;要求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总结经验教训,开展业务交流;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等。但从历史的经验教训来看,监管部门权力的不断扩大,难以达到提高监管效果的目的,多部门监管更是容易造成权力的越位、缺位、错位,并且还会形成寻租的空间,容易滋生腐败。
任茂东提出,一些发达国家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方面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主要在于加重企业主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也需要调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同时更应激发企业老板真心实意去抓安全生产,企业老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是企业自觉做出来的,不是政府管出来的。
任茂东分别举了美国、法国和德国的例子:
根据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工伤赔偿法》的规定,绝大部分雇主都必须通过购买工伤保险的方式来保护雇员。雇员一旦有工伤,将获得高额赔偿。《工伤赔偿法》的实施为美国劳资关系带来了重要的正面变化,大大推动了美国企业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改善,大大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
法国《劳动法》规定,企业主是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将追究企业主的经济或法律责任。政府的作用只限于立法与监督,代表政府监督企业的监察长的职责是了解企业员工和企业税务登记相关情况;了解工会有关情况;查看工人身体检查表;查阅企业作息时间表,核对工资单等,而并不直接插手企业的生产经营。法国《劳动法》关于企业主是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的规定,迫使企业加强培训,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工作条件,减少事故。
在德国,矿山安全卫生监督体系包括政府监督和作为工伤保险机构的矿业工会的监督两个方面。通过这两方面的作用,德国的安全生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
“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的经济责任,以巨额的赔偿迫使生产经营单位主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并使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死亡的人及其亲属获得足够的民事赔偿,解决以后的生活之忧,而不是将重点放在加大有关部门权力、加大对企业的罚款力度上。”任茂东委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