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为诉美国无线厂商Inter Digital 美国交互数字公司(下称IDC公司)滥用市场地位垄断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本案涉及世界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的法律问题,其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对于我国乃至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均将产生重要影响。
继2012年10月遭遇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以“国家安全”名义发布调查报告后,华为等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再遭挫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ITC)于2013年1月31日宣布,对华为等公司的3G、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
此次“337调查”的推动者即IDC公司,该公司参与了全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拥有一系列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它在2011年7月26日向ITC提交诉状,同时还在美特拉华州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指控华为3G产品侵犯了其7项专利。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给IDC公司以反击,华为公司将其告上中国法院。
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
华为公司起诉称,IDC公司利用参与各类国际标准制定,将其专利纳入其中,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IDC公司无视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承诺,对其专利许可设定过高价格,附加不合理条件,涉嫌搭售”,华为公司认为,IDC公司还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调查和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来拒绝与其进行交易,损害市场秩序,请求法院认定IDC公司在美国和中国两个市场构成滥用垄断地位。
在启动337调查前,IDC公司曾于2012年对华为发出最后要约提出,从2009年到2016年按照销售量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这个许可使用费率是IDC公司许可给苹果、三星的十倍乃至数十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均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最终,广东高院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