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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首次解读华为与美国IDC标准必要专利之争

2014-04-18 08:59: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华为与美国IDC公司的反垄断和标准必要专利之争备受世界瞩目。之前因两案涉及商业秘密,宣判后判决书一直未公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仅在去年10月28日披露了反垄断案的判决内容,但对业界更为关注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审理情况并未披露。

    4月17日,该院首次在其官网广东法院网上发布了两案判决书(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已技术处理),案件的承办法官首次接受采访,解读该案的裁判理由。

    “仅此一家”引发争端

    在反垄断案中,华为胜诉赢得了人民币2000万元的赔偿。而在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纠纷中,华为的胜诉却能为其省下将近数亿美元的成本。

    标准必要专利到底是什么?标准和专利之间有什么关系,这听起来十分陌生的案件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

    涉案的两家公司都是通信领域的巨头。一方是以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公司)为首,集合其旗下通信、技术、专利控股以及IPR许可等四大全资子公司。IDC公司不搞生产但手上却掌握了无线通信领域从2G时代一直到3G/4G的许多核心专利,其中部分专利已经成为该领域的国际标准。这些专利的许可使用正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

    而诉讼另一方的华为公司是世界通信设备生产巨头。要生产符合标准的手机等通信设备,就不可能绕过对对方专利的使用。每次使用就意味着付费。这费用怎么定,一直就是专利方说了算?华为的这一案叫板的就是这个费率。

    事实上,双方从2008年11月就开始了多轮谈判。在美国启动对华为等公司的337调查前,IDC公司曾于2012年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华为从2009年到2016年按照销售量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

    2%是什么概念?目前,一般工业产品的利润率仅为3%。如果华为公司接受2%费率,那么其仅缴纳IDC公司这单独一家的专利费就几乎可以掏空其全部利润。

    令华为公司感到愤怒的是,IDC公司在对外进行专利许可时采取了多重标准、厚此薄彼。尽管IDC许可给华为公司的专利许可方式与苹果、三星不尽相同,但其许可使用费率却是许可给三星、苹果的十倍乃至数十倍。

    那么,为什么华为在与IDC的专利许可谈判中总是处于劣势。标准必要专利的开价怎么就成了IDC的“一言堂”?从IDC先后多次给华为的报价来看,华为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出局。

    本案审判长是欧修平博士,他是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副庭长,全国知识产权专家库的专家。欧修平解释道,标准具有封闭效应。现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有2G、3G、4G,它们由一些行业标准化组织制定。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美国电信工业协会(TIA)等。

    而企业作为标准的制定者之一,必然会想方设法在标准中融入自身的专利技术。标准一旦被上述组织确定下来,就具有了封锁效应。换句话说,要生产一台符合3G标准的手机,就必须使用到上述专利。

    IDC公司在其拥有的必要专利上,就具有“仅此一家、别无他选”的100%许可市场份额。华为通过谈判,无法与IDC公司达成协议。反倒被IDC公司启动了337调查和起诉到美国法院。

    审判遭遇三大难题

    华为采取的反击手段是,在中国的法院状告美国公司。其诉求很简单,要求由中国法院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FRAND)来确定两者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

    “看似简单的诉讼请求却提出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前所未有的难题。”欧修平告诉记者,法院至少面临三大难题:一、华为和IDC公司并没有签署合约,法院能不能直接确定许可费率?二、FRAND原则是电信标准化协会的知识产权政策与承诺,中国的法院能不能直接用它来做判决依据?三、华为没有明确说要求判多少费率的情况下,法院该怎么下判?

    案件一经立案就引起了美国、欧洲一些法官、专家的高度关注,他们在国际研讨会上表达了对该案的强烈兴趣。一家美国法院甚至还以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为由,停止IDC公司在美提起诉讼的审理工作。

    案件怎么审,第一步关键是要确定正确的案由。“根据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可以直接援引匹配的案由。”欧修平解释,由于案件争议的是标准必要专利,当事人并未达成合意,所以沿用专利合同纠纷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由并不妥当。

    合议庭专门就案由的确定进行了讨论,认为现有的案由不能完整、科学确定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创造性地提出了“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这个案由。

    案由确定后,摆在法官面前的是这个案件有没有可诉性?按道理,市场买卖靠双方自愿,不可强求,在专利市场亦然。“但这对标准必要专利却不一定完全适用意思自治”,欧修平解释。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最佳秩序,是经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可供共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尽管专利是私人权利,但是当它跟标准结合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EP)之后,就被赋予了规范性、强制性和公益性。

    简单来说,一个专利一旦成为标准,首先该专利是任何要达到该标准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的;其次,要达到这标准就绕不开该专利的授权。一旦专利人肆意抬高许可费或采取歧视性许可,获取额外暴利,那么就应受适度干预。

    法官对案件管辖权的诠释,让案件得以顺利进入庭审阶段。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