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国内外各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逐渐增多,人民法院也审理了大量的企业破产案件。为更好地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该院2003年1月至2014年1月审理的68件企业破产案件进行了调研,探究当前破产案件的特点及存在问题,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一、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1.涉案债权额大,涉及职工人员多。2003年1月至2014年1月,共受理各类企业破产案件68件,已审结50件,涉及破产总债权28.1亿元,涉及职工总数1.867万人。其中,国有企业43件,涉及破产总债权23.5亿元,涉及职工1.217万人;集体企业25件,涉及破产总债权4.6亿元,涉及职工0.65万人。案件涉案总债权额巨大,涉及各类职工人员众多,社会关注度高。
2.收案逐年下降,企业自身申请破产多。从每年的案件受理数量来看,2003年和2004年收案最多,分别为25件和16件,从2005年开始,至2009年收案数量下降至平均每年5件,直至2010年和2011年各1件,2012年以来,没有再新收各类企业破产案件。从申请破产的主体来看,仅1件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其余67件均为企业自身或其主管部门协助申请破产。
3.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周期长。破产案件审理、清算不仅涉及企业与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有与工商、税务、社保、建设、土地、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交错的管理关系,法律关系相当复杂。此外,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量大、周期较长,在已审结50件破产案件中,审理期限超过一年的案件有39件,占比78%。
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部分破产企业债权形成时间久远,有的已超过诉讼时效,有的因保管不善丢失主要证据,有的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已破产,清算组在财力和人力上均难以逐一追要,致使部分破产企业债权无法收回。调查数据显示,受理的68件破产案件,破产企业债权共2035万元,实际收回共487万元,破产企业债权实际回收率仅为23.9%。
2.破产财产变现难。破产企业的设备资产大多陈旧老化,利用价值不大,一些专用设备因技术落后很难找到买主,即使有人购买,出价亦偏低,致使破产企业资产无法变现,破产程序不能及时终结。调查数据显示,受理的68件破产案件,破产企业设备资产评估价格共1285万元,实际出售价格共864万元,破产企业设备实际出售价格仅为评估价格的67.2%。
3.变现资金回收难。部分破产企业资产出售时,因购买方一次性付款困难,一般分期分批支付,然而因诚信及购买方经营不当等原因,有时会出现购买方不按期付款或没有能力付款的情况,严重损害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阻碍了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
4.损害赔偿争议解决难。根据有关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的,合同相对人因此受到损害,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的赔偿额列入破产债权,并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由于此类债权对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影响较大,且大部分合同相对人都以解除合同后自己所受的损失较大,不愿意与清算组就损害赔偿额进行协商,法院裁定解决又缺少必要的计算依据,争议解决起来比较困难。
5.职工享受保险待遇难。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大都拖欠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险费和失业金,加之社保部门在申报时对拖欠的款项采取计收职工个人账户利息,并加收滞纳金,使作为债权申报的金额较大,管理人(清算组)无力交纳,职工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6.企业职工安置难。破产企业涉及职工人员较多,大部分年龄偏大,知识技能差,安置或再就业困难,尤其是企业资产不多,所欠社会保险金数额多的情况下,他们对养老保障存在担忧,容易形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7.资产出售后办证难。根据相关规定,购买破产企业房地产后,应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办理这些手续需向国土、建设等部门交纳勘验、评估、测量等费用,以及土地出让金,契税、交易费等,这些费用的总和往往是房地产价款的25%以上。购买方无力或不愿交纳,破产企业更是不堪重负,造成破产企业资产出售后却不能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三、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建议
1.针对破产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和执行工作,建议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负责,赋予合议庭成员法律规定的全部执行手段和措施。
2.建立市级甚至更高级别的企业破产资产公开变现的信息平台,充分宣传破产资产的利用价值,宣传破产企业有价值的商誉和有形、无形资产,扩大资产处理的范围。
3.对那些购买破产企业资产后不按期和无力付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清算组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没收预交定金,破产资产重新变卖,或由人民法院下达交还财物通知书或偿还债务通知书和裁定书,然后依法强制执行。
4.对解除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上级法院调查研究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解除各类型、各个时期的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标准、比例和范围等。
5.法院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法律规定申报破产债权,明确职工个人账户利息滞纳金不属破产债权,申报职工“三金”债权只能计算到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止,对申报的债权列出清晰的明细表。
6.制定并落实相关的破产企业优惠政策,对有关税费应积极协调征收机关减免,不能协调一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由征收机关按第三顺序债权申报,以减轻破产企业的压力。
(课题组成员:杨 槑 董王超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