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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向违法黑脸亮剑是检察官职业良知

2014-04-17 09:32: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职业良知是行为准则的准则

  中国“良知”之说,始自孟子,经由王阳明进一步光大。孟子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王阳明认为: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良知表现为根据人的内在情感体验、道德信念和价值意识对何事当为、何事不当为的判断力,特别是在需要作出选择和决断,而又缺乏现实可依的准则时,这种判断力便不假思虑地、自然而然地自立自成。

  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1条规定: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和根据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在调查犯罪、监督调查的合法性,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和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其他职能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一准则确定了检察官职业的功能和使命。而对职业良知的认识和践行,构成了检察官价值体系建设的核心。

  职业良知是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理智权威。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有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责。法律监督,简言之,是一项督促纠正的权力。因此,在监督过程中,不免遇到各种阻力。这时,只有具有职业良知的检察官,在理智权威的指引下,才能够有勇气直面法律和事实,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敢于监督。

  职业良知是检察官承担追诉犯罪使命的内心力量。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事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是检察官重要使命。对此,检察官应像全国模范检察官林志梅那样,视之为“关乎党心民心”。只有这样,当受到利益诱惑、强力干预时,检察官才能撇开个人利益计算,以不畏强权的胆识,既打“苍蝇”,也不放过“老虎”。而这种胆识源于检察官职业良知,生发于内心力量。

  职业良知是检察官恪守公共利益代表本分的道德意志。历史的发展与现实的需要,将检察官推向公共利益保护的前台,成为公共利益保护人。这就需要检察官有人权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心上,体恤民情、关注民意、保障民生。让人民群众通过每一个案件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使“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优秀女检察官杨竹芳以“没有小案子,凡是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子,每一件都是大案子”的善念,做到了这一点,她创造了“无错案、无超时限、无违法违纪、无被群众举报”的“四无”纪录。这种“是非之心”、“浩然之气”,正是一种道德自觉、道德意志。

  孟子和王阳明都强调良知的本能意向和与生俱来。然而,这种人自身中先天的根基,若不精心养护、时时持守,则可能被私欲所蒙蔽,即“操则存,舍则亡”(孟子语)。“故须学以去其昏蔽,然于良知之本体,初不能有加损于毫末也”(王阳明语)。良知,不增不减,就在那里。而透过不断的自我检省和培养,可以除去良知上的蔽障之物,人人“致”得心中良知本体。

  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检察官群体,通过不断的学习积累,通过严格的工作磨砺,通过制度化的规范约束,定能锻造良好的道德情操,塑造真正的职业精神,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

  (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理论教研部主任 温辉)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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