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为“法律人”应当先为“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张飚所能够引起我们注目的,不仅仅是一个检察官的职业角色,更加是他作为一个人的人格魅力。而职业,不过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分类。
这样说也许不够准确,张高平叔侄的沉冤昭雪,不是因为张飚的法律知识,也不是因为冗长的法律程序,而是因为张飚真挚的情感与刚毅、执着的精神品质。
人们习以为常地以为,那些堆积的法典已然彰显着公平与正义,而那些技能化的法律职业训练,足以让公平正义以“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却常常忽略了,法律行动归根到底都是“人”的行动。
而“人”恰恰又是最为复杂的生灵,同样一件事情,即便在同样一个规则里,也会呈现出不同的模样。法律规则,只有在那些有良知的血液浇灌下,才会绽放出最美的花朵。
侦、诉、审诉讼结构的法律设计,决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司法属性,以及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这里包括,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轻罪的人不受重罪追究。而如果没有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对他人命运的真切关怀,正如张飚在张氏叔侄案件中所展现的那样,侦查权与生俱来的追诉倾向也许就会野马脱缰。
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司法公正的另一面则是,让有罪的人终究难以逃脱法律制裁,或者让重罪的人罚当其罪。这考验的不仅仅是司法者的法律素养与职业技能,更是一个“人”的精神品格与道德水准。
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不会自然而然地作用于法律事件上。法律在“此岸”,正义在“彼岸”,作为司法者的“人”,是从此岸到达彼岸的桥梁。而这个过程,远远不是执法规范所能够完成的。执法规范经常有助于形式正义,而对于实质正义却常常是爱莫能助。
所以,一个优秀的司法者、法律人,首先应该具备一个“人”的优良品质。他应当是一个疾恶如仇的人,一个从善如流的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一个有责任感与使命感的人。
欲为“法律人”,应当先为“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 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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