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办案助推器
浙江出台35条规定防范非法证据
“在我看来,侦查工作防范非法证据的关键是严格执法、规范办案……”4月14日一上班,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检委会集体学习《浙江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防范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反贪局长出身的该院检察长黄耀奎说。
为规范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取证行为,防范和避免非法证据,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浙江省检察院专门组织调研,于今年4月9日出台《规定》。
《规定》共有35条,从非法证据的预防与控制、审查与发现、认定和排除,到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转化等7个方面,为防范非法证据“支招”。如在非法证据的预防与控制方面,《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侦查人员回避制度;严格执行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和办案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不同种类证据的取证规定,推行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亲笔供词、录音录像、悔过书“四证同步”制度,注意发现并收集口供中提及的客观性证据。
“《规定》明确要求,对于经审查证据存在瑕疵的,应进行补正;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进行转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补正,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侦查、公诉部门要共同制作出庭作证预案……它既是侦查取证工作的‘紧箍咒’,更是规范办案的助推器。”黄耀奎深有体会地说。(记者范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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