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问题有争议,再也不用在庭审过程中零敲碎打地提出,而可以在庭审前得到一揽子的妥善解决,如对结果不服,还能得到有效救济。近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共同制定《关于庭前会议的实施办法(试行)》,在规范和细化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操作流程的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提升案件庭审质效,提供了规程性指引。
该办法注重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辩护方的程序权利,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程序性异议或要求,合议庭应当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及时作出裁决”。如当事人对程序性裁决不服,“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请上级法院审查该裁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畅通救济渠道。
同时,该办法还为庭前会议的开展提供了一套规范细致的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主体、应递交的材料、主持庭前会议的主体、庭前会议的告知及准备、庭前会议召开的次数、召开的形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情形的处理、如何进行证据开示、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笔录的制作等实际操作问题,通过逐一加以细化明确,庭前会议过程更趋规范,可操作性进一步凸显。
(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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