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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四不准”出炉

2014-04-14 14:50: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的发生,树立党员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印发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属丧葬,以及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作出了严格规定。

  按照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移风易俗的原则,《暂行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重申和提出了四个“不准”规定:一是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二是不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的礼品、礼金;三是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四是不准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暂行规定》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和廉政承诺,自觉履行报告、备案程序,于事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规定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举办;为直系亲属操办丧礼的,可当时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同时,每年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为确保制度执行力,《暂行规定》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报告的受理工作,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提醒、打招呼,提出整改要求;对报告内容无不同意见的,及时反馈干部本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不认真制止、不严肃查处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暂行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暂行规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也要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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