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万借款引发双重虚假诉讼检察官称
惩治虚假诉讼仍存四大难点
□记者马超
□通讯员杨惠苏振东
因好友在借款合同上做手脚,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了法庭,本是虚假诉讼受害人的他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权,而是选择伪造证据炮制另一起虚假诉讼。最终,双方当事人均因虚假诉讼被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虚假诉讼案。
据了解,近年来,虚假诉讼呈多发态势,不仅数量大幅度增加,种类也复杂多样,当事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达到侵占他人财产、转移资产、骗取保险等目的。虚假诉讼不但严重侵害了诉讼相对方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借款合同做手脚图谋不轨
42岁的王强与刘华是福建老乡,2009年二人带着一众亲友到无锡创业,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担保公司、某钢材公司及某投资公司,王强担任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担任钢材公司、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股东之间关系密切,3家公司合用一个财务部和一个经营部。
2011年,刘华因个人投资资金周转不灵,以个人名义向公司财务部借款20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因3家公司财务合一,所以合同出借人一栏空白,也未加盖公司印章,借款由经营部直接汇入刘华账户。
2012年,因市场不景气,担保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王强听说刘华用那2000万元搞投资,个人获利700余万元,气愤至极。他想到刘华存放在财务部的那份借方一栏空白的借款合同,于是悄悄指令财务人员将担保公司的印章盖在合同出借人一栏里,并利用保管经营部印章的便利,以经营部的名义出具了一份证明2000万元是担保公司委托经营部向刘华账户汇款的《说明》。
有了这些证据,王强的担保公司摇身一变成了刘华的债主。2013年4月,王强以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手持这份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华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共计700余万元。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在起诉后不久,3家公司因拖欠银行贷款被告上法庭,法院查封了3家公司及两人名下的全部资产。考虑到即使打赢官司拿到钱,也要悉数归还给银行,自己费尽心机到头来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反而还要白白搭进诉讼费。2013年7月,王强草草撤回起诉。
深入调查发现双方都作假
如此巨额的借贷诉讼,在刘华未归还借款,双方也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就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这一违背常理的举动,引起了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民行科干警的注意,检察干警推测这起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着虚假诉讼。
随着对此案调查的深入,一起篡改借款合同虚假诉讼案件的“神秘面纱”似乎已然被揭开。可就在检察干警审阅卷宗时,又有了新的发现,刘华向法庭提供的一份证明材料也存在诸多疑点。
这份由经营部前负责人张晓天出具的材料证明,2000万元是钢材公司委托经营部汇至刘华账户上的。可事实上,经营部汇款是3家公司股东共同商议的结果,既非张晓天所说的受钢材公司委托,也非王强所说担保公司委托。那么,张晓天为什么会出具这样一份证明?
“2011年年底我就离开了经营部,前一阵子刘华找到我,说他遇到一点麻烦,让我什么都不要问,按他说的内容出份证明材料并签个名就行了。我不好意思推辞就照办了。”检察干警带着疑问找到张晓天,张晓天一脸茫然。
“知道王强到法院告我后,气不打一处来,可借款合同已经黑字红章在那了,我有嘴也说不清,就想了那么个下下策。”当证据摆在刘华面前时,一直以受害人自居的刘华终于承认自己也存在伪造证据的事实。
调查取证难规制手段软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刘成义介绍,在审理这起民事虚假诉讼时,通过抓住王强反常的举动,深入调查隐藏其中的原因;在审查王强虚假诉讼行为的同时,也抓住张晓天证明材料这一疑点调查核实,最终揭开虚假诉讼的“双重面纱”。
然而,刘成义也坦承,虚假诉讼存在欺骗手法多样、隐蔽性强、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这四大难点,给司法机关防范、发现、查处、惩治带来诸多困难。“在司法实践中,较多出现的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造假来实施虚假诉讼,而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则具有非典型性和迷惑性”。
这一点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顾正那里得到印证。“2010年以来,我院先后对11件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实施监督,经分析研究发现,虚假诉讼欺骗手法多样、隐蔽性强,主要表现为伪造、变造证据以及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利用诉讼规则自认等”。
据顾正介绍,由于虚假诉讼案件大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且当事人关系特殊又相互串通,甚至还有专业人士帮助策划,往往在举证时下足功夫,所以单从证据上难以发现破绽,导致发现渠道窄。
“虚假诉讼牵扯到多方经济利益,从表面证据来看,通常存在着假证言、假书证的情况,审查难度高。检察机关大多为事后监督,往往时过境迁,相关证据难以固定。这就导致调查取证难。”顾正说。
顾正还认为,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手段太软。一方面,民事诉讼监督中仅允许一般性调查,一旦遇到当事人拒绝、回避当面谈话或敷衍不予配合等情形,检察人员除了说服教育外,没有更好的方法;另一方面,即便虚假诉讼被查实,对于责任追究也欠缺法律依据。
制图/李晓军
□说“法” 打击虚假诉讼需形成合力
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涉案金额较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严重侵犯了第三人合法权益。该如何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顾正认为,首先应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其次,推行信息共享,增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司法部门就虚假诉讼的查处、认定、移送等方面,建立信息互通、良性互动的机制。再次,注重证据审查,提高发现和纠正虚假诉讼的能力。此外,还应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拓展虚假诉讼的案源渠道。针对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法院可通过报纸公告等方式,为利害关系人创造旁听庭审、参与诉讼等机会。深化检务公开,增强群众寻求检察机关救济的法律意识。(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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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本属无奈,但为了帮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竟然帮助伪造借条进行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年11月,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将犯罪嫌疑人黄梅起诉至法院。
拿着借条到法院打官司,本应针锋相对、咄咄逼人,但整个诉讼过程却相当“和谐”,没有实质对抗,最终调解了事。2013年年初,云霄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在法院开展阅卷监督时发现疑点,便及时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后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2012年年初,黄梅因民间借贷负债无法清偿,被多名债权人起诉。为使严某等关系人在诉讼中获取不正当利益,黄梅帮助伪造多张借条,虚构欠款90余万元,进而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13年9月29日,黄梅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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