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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安厅出台新规严格保障律师辩护权

2014-04-14 10:41: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4月9日,由四川省公安厅与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 《关于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对外公布。《规定》通过“明确律师辩护中的时限要求”、“创新律师会见措施”、“明确律师调查取证的采纳规则”、“保障律师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律师监督权利”5方面创新举措严格保障律师辩护权。

据悉,《规定》将很多之前法律上未明确的部分予以明确,可行性和操作性强。如针对律师反映的会见手续烦琐的问题,《规定》明确只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三证”齐全即可会见,看守所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律师提交“三证”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针对律师反映的个别办案单位对律师提交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材料不够重视的问题,《规定》明确办案单位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应当登记,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开具回执,不得推诿或拒绝接收。

《规定》还要求,今后看守所要专门设立律师接待室,负责审核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并积极推广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条件,妨碍律师辩护权的,律师可以依据《规定》明确的申诉、控告路径寻求救济。

四川省公安厅副厅长岳德松介绍,为严格保障律师辩护权,今后省公安厅还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与律师管理机构、律师协会和执业律师的联席会议,听取他们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此外省公安厅还将与省司法厅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彻底解决律师“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老三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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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记者 王自然)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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