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窃听窃照器材和伪基站设备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不时出现。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公安部、质检总局研究起草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月10日,是意见反馈截止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多位业内专家均表示,伪基站设备的危害不仅仅是发布虚假短信和诈骗信息,最大的问题是潜藏着巨大的社会隐患,因为它可以伪造包括110、119在内的任何公共服务号码,甚至政府部门号码。
专家指出,伪基站的存在,已经对我国的国家通讯秩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乃至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无论是否造成犯罪后果,都已触及刑律。
四成垃圾短信来自伪基站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伪基站”是一种高科技仪器,通过相关设备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
工信部电信研究院规划所所长胡坚波表示,伪基站主要是在近一年来出现的,特别是去年下半年。2013年9月仅有5%的垃圾短信来自伪基站,2013年12月则有70%的垃圾短信来自伪基站。
近日,触宝号码助手数据中心发布报告显示,2014年一季度,触宝号码助手共接收到用户举报垃圾短信、诈骗短信共计6634万条,其中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的占比41%。
据360手机安全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刚过一月,伪基站发送短信就已超过30亿条。其中,违法信息和诈骗信息分别占比7%和5%。也就是说仅今年一月,通过伪基站发送的违法和诈骗信息就达3.6亿条。
今年年初,公安部等9部门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整治伪基站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不到两个月时间,缴获伪基站设备2600余套,摧毁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团伙314个,破获诈骗、非法经营等各类刑事案件3540起,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530名。
缺乏适用法律依据难定罪
为进一步依法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4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就《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对此,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安全所副所长魏亮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我国对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一般是按照电信条例和无线电管理条例,但对于这种新型犯罪方式,在实际处置过程中,都不是特别适用。这次工商总局出台这样一个有针对性的规定,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在魏亮看来,伪基站的打击难点是发现难、抓获难、定罪难。发现难是伪基站可以很隐蔽,即使知道某个区域有伪基站也可能难以发现;抓获难是因为使用者可能发送十分钟就走,即使监测到也难以抓获;定罪难是因为很难说清影响了多少用户、多少通信、多少损失,适用哪条法律,而且伪基站设备还需要权威第三方认定,周期较长。
“先前对伪基站法律边界确实很模糊,很难界定违法程度。”魏亮说。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可入刑
虽然难以界定违法程度,但伪基站对现实社会存在的巨大威胁却令专家感到忧心。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所谓的“伪基站”,实际就是“仿真基站”或者“假基站”。而基站就是电台,从无线电管理的角度来讲,伪基站非法占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干扰正常公共移动通信业务,属于非法设置电台。
在王春晖看来,最让人担心的是,它可以模仿包括110、119、10086在内的任何号码给别人发送短信。这种鱼目混珠最容易造成社会混乱,而且范围很大,很容易造成社会混乱。
知名电信观察员项立刚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心。他说,“伪基站的危害不仅仅是发布虚假短信和诈骗信息,最大的问题是潜在着巨大的社会隐患,因为它可以伪造任何号码,特别是政府部门特殊号码。”
王春晖认为,伪基站的存在,已经对国家的通讯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无论是发布商业广告还是诈骗短信,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都已经触犯刑律。
项立刚认为,在定罪方面,对于使用伪基站的人,发布商业短信显然是收了广告主的钱,属于非法经营;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记者获悉,去年12月2日,广东省境内首个打击伪基站的案件开庭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9名利用伪基站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最终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起公诉。
专家称重在填补法律空白
此次工商总局发布的意见稿拟规定,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最高3万元的罚款额度,王春晖认为,根本达不到震慑效果。“冒充110、119,发布不真实的本应由国家发布的信息,哪怕只有一条也足够定罪了。”
他建议,针对此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甚至可以考虑对刑法进行相应修改,从根本上来震慑打击私设电台的行为。
对此,魏亮认为,在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处罚很难有大幅度提高。当务之急是修改法律,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3万元的罚款额度,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政府部门在制定规章时,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由规章来进行初次规定时,赋予的权力就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朱剑桥表示,在拟定这部规章时,国务院几个部门曾进行过研讨,但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都很难囊括进去。实际上,对于伪基站这类新近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实是一个法律空白。
“这种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国家设定的许可目录里面也没有对它设定许可,所以现有的法律都难以把它囊括进去。”朱剑桥说,“也正因此,我们此次制定这样一个规章,对已经给市场造成危害的行为做出一些约束。”
(记者余瀛波)
·北京严厉打击伪基站收缴设备170余台
·长安观察43:挤压“伪基站”犯罪空间
·揭开伪基站非法产业链面纱
·新闻背景:潜伏在手机边的伪基站
·温州瓯海:“伪基站”两天发垃圾短信五万条
·青海省多部门合成作战 打击“伪基站”犯罪
·青海省多部门合成作战 打击“伪基站”犯罪
·江西多部门联合重拳打击“伪基站”
·“伪基站”给社会带来什么危害?
·长安观察43:全力挤压“伪基站”犯罪空间
·第43期:全力挤压“伪基站”犯罪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