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我国将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2004年10月,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1号令”),将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并明确了核准的具体范围、内容和申报程序。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进入了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2013年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流量已超千亿美元,境外投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趋势,对境外投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核准备案办法》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国家发改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核准备案办法》明确对于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核准,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
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在《核准备案办法》中,新增加了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发改委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位负责人表示,《核准备案办法》明确规定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其中,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如由于项目的特殊、复杂或敏感等因素,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等。(记者胡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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