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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检察官为失足少年点亮梦想

2014-04-09 10:43: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四川法制报 

    近年来,内江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创新频出、荣誉迭现。市检察院、隆昌县检察院和东兴区检察院未检部门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市中区检察院未检科被团市委命名为2013年度内江市“十佳青年文明号”集体

    “检察官姐姐,多亏你啊!你不是姐姐,却胜似姐姐!”李浩宇紧紧握住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办案组女检察官的手热泪盈眶地说。这是李浩宇收到某知名院校录取通知书的当天,前来感谢他心中的“检察官姐姐”的动人情景。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李浩宇是未成年留守学生,因长期缺乏父母关爱导致性格内向、叛逆。为帮涉嫌犯罪的朋友销毁赃物、窝藏刀具而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但李浩宇始终认为自己是出于朋友义气,没有什么大错。办案检察官针对青春期学生的心理特点,多次到看守所与李浩宇交心谈心,讲解法律知识,送去毛巾、衣被等生活用品。最终使李浩宇心中的坚冰慢慢融化,主动认罪。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浩宇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并坚持跟踪帮教。李浩宇重返校园后,发奋努力,考上了一所知名院校,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其实这只是内江市检察机关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个缩影。

    为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2007年,内江市两级检察院均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办案组。2013年,又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预防和帮教”职责于一体,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而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附条件不诉”——

    惩罪但重在救人的和谐剂

    “邱翰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现在宣布对你不起诉。”邱翰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内江市市中区检察院未检科审查后认为邱翰文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为了教育、挽救邱翰文,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该院对邱翰文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在考验期中,邱翰文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服务,获得了单位领导和同事的认可。考验期满后,市中区检察院依法对邱翰文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5人,考验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5人。目前,5人中有2人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其他3人均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踏实工作。

    “合适成年人”——

    不枉不纵维护未成年人诉权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在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可以通知有关组织的代表到场,对询问、讯问和审判过程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

    结合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内江市检察机关牵头,联合政法委、公安、法院、司法、关工委等多家部门制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相关办法,规范了合适成年人参与程序,创新建立“合适成年人库”,在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从“合适成年人库”中选取一名人员参与诉讼过程,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隆昌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郑诗云盗窃一案时,郑的父亲到场参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就杳无音信,而郑的母亲早已去世,家中又无其他合适成年亲属。为了保障郑诗云合法诉讼权利,在征求郑诗云意见后,从合适成年人库中挑选了一名社区干部作为其合适成年人。在本案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该社区干部均随时到场,并且对郑诗云进行耐心细致的教导,不仅保障了案件的合法办理,也帮助郑诗云认识到错误,使其真诚悔罪。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46人,充分保证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