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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要注意范围及程序

2014-04-09 09:30: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公开既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又是一个新问题。所谓老生常谈,是指司法公开的该当性,这是一个谈法治建设、谈依法治国不可不谈的问题,且在任何国家,概莫能外。所谓新问题,是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司法公开这个话题说了很多,做得不够。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浙江省法院身体力行,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发现了一些问题,司法公开的实践再次需要理论研究上的支持。本文仅就司法公开的价值追求、司法公开的实质要求、司法公开的限度要求几个基本问题略述管见。

  一、司法公开价值追求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在司法公开的价值追求上,应当既要考虑到司法公开的实体性,又要追求司法公开的程序性。有句话我们大家都非常熟悉,“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笔者认为,就司法公开而言,首先,“正义要实现”指的是司法公开所追求的实体性价值,也是一项内在价值。这几年来,我们的司法权威之所以受到挑战,人们对于法院的裁判产生了一些质疑,很大的原因是基于两个方面,一是审判权受到了不应当的干预,致使裁判质量受到影响;二是由于审判权密闭化运行导致裁判者的自律性不高,从而也影响了裁判的质量。司法公开恰恰是在解决其他权力干预审判权,以及提高裁判者的自律和素质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次,“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指的是正义的程序性追求,司法公开使得正义能通过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之所以诟病司法,就是因为司法的不公开、不透明,所以导致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即使很多案件都实现了司法公开,但可能由于部分案件或少数案件的不公开,就可能会影响到人们对于司法权威的认识。所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就作出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多的是一种对于司法公开程序性价值的追求。这样的追求实际上是顺应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权威的一种期待,也是解决司法行政化和神秘性的重要途径。

  二、司法公开实质要求的全面性与及时性

  在司法公开的实质要求上,应当既要注意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又要注意公开时间的及时性。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有六项规定,涵盖从立案到审务等各个方面。但是,全国法院的推行情况却是参差不齐,即各地司法公开工作开展不平衡,在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间、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标准、公开的方法等方面还需在程序上进一步规范。

  三、司法公开范围要求有限性与有度性

  在司法公开的范围要求上,应当既要注重司法公开的有限性,又要注重司法公开的有度性。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庭审公开,这是公众直接获取案件信息的最有效方式。但是,由于庭审场所及客观条件的限制,法院无法满足每一位公众都能通过庭审方式获取案件的信息,所以媒体就成为连接法院和公众的重要渠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的公开需要一个范围界定,即是否公开的有限性与有度性。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做到像薄熙来案件公开后都有正能量的评价,还要注意当事人的隐私。一方面,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加拿大、美国、新西兰等一些国家的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司法公开,尤其是媒体公开的范围做一个理性的限制。笔者认为,对于案件信息,在选择公开信息的时候,要注意程序设计的合理,范围上要注意有所取舍。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这个问题也做了一些规定。另一方面,要注意把握司法公开的度。比如李天一案,本来应该是不公开审判,结果在媒体的炒作下变成了几乎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审判。药家鑫、李昌奎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有限性与有度性,也值得探讨。另外,司法公开还要针对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侧重。这些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普通的社会公众,二是诉讼当事人。对普通的社会公众,应当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的说理性与逻辑性,既要说理又要释理。同时,还应当公开裁判者的基本信息及其裁判能力,以便于当事人及时行使回避权,建立对司法裁判者的信任。对于诉讼当事人的司法公开,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的说理性与逻辑性,还要有裁判过程的公开,而且不仅仅是庭审过程公开,还应有对于裁判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和采证过程的公开,这是诉讼当事人尤其是控辩双方更关注的司法公开的内容。

  司法公开是正义,但在我国,无疑是迟来的正义;既然迟到了,我们就应该加快步伐,迎头赶上。司法公开这一迟来的正义使得我们司法的权威在这几年受到不少质疑和挑战,以至于一说到司法,人们就想到暗箱操作。所以,期待浙江法院的阳关司法活动,继续扎实有效地开展;期待在浙江法院这个“领头羊”之后,又能有更多的积极响应者,全国法院、全国公安司法机关戮力同心,和衷共济,用脚踏实地的实践行动消除公众的这一质疑,以司法公开为契机,通过权威的司法,重树司法的权威。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冀祥德)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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