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俄罗斯特赦制度系常设制度

2014-04-08 09:35:2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与大多数国家相比,俄罗斯特赦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常设性的,即往往较多出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考虑,俄罗斯总统会经常行使这一职权。在很多情况下,俄罗斯总统会将特赦制度作为维护政权稳定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加以使用。最近的例子是2013年12月,俄罗斯总统普京突然宣布将特赦俄罗斯前首富霍多尔科夫斯基,普京称,此前霍多尔科夫斯基并没有提出赦免要求,不过就在不久前,他提交了一份申请,以母亲患重病为由请求赦免。普京表示,霍多尔科夫斯基已经服刑超过10年,受到了严厉的惩罚。鉴于他带有人道主义性质的请求,可以作出相应特赦决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其前身是1960年10月生效的《苏俄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5条规定了特赦制度,该条系法典总则第四编“免除刑事责任与免除刑罚”的组成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5条规定:特赦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个别特定的个人进行。特赦令可以免除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剩余的刑期,或者缩短所判的刑期,或者改判较轻种类的刑罚。对服过刑的人,特赦令甚至可以撤销其前科。

  分析以上俄罗斯刑法典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俄罗斯的特赦制度颇具特色,具体表现为:

  第一,俄罗斯的特赦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使该项权力。但事实上,该项权力有时授予其他人行使,例如,根据1994年《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机构与塔塔尔共和国政府机构之间的行动界限和相互授权的公约》,塔塔尔共和国总统有权特赦在其境内犯罪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俄罗斯专门设置了总统特赦委员会,负责为总统准备特赦所需要的材料并提出有关特赦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在俄罗斯,特赦大多数情况是由被特赦一方提出申请而启动的,但是,特赦的申请人种类并不限于被判刑人本人。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认为,被判刑人本人、被判刑人的亲属都有权提出特赦的请求。社会团体、劳动集体以及劳动改造机关的行政或其他对被判刑人执行刑罚的机关只有对那些以自己的模范行为、遵守服刑制度的要求和对劳动和学习的态度证明自己已经坚定地走改造道路,并已服完相当一部分刑期(通常是已服完一半刑期的)被判刑人,才可以提请特赦。另外,在俄罗斯,提请特赦申请的理由并不完全局限于被判刑人的表现,还可能有其他理由,例如,被判刑人或者其父母身患严重疾病等。这无疑是俄罗斯特赦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特点。

  而且,在俄罗斯,特赦申请人还可反复提出要求特赦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特赦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在6个月后还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与其他国家基本相同的是,俄罗斯的特赦制度仅仅针对特定的犯罪人。即使在特赦中涉及诸多人的情况下,特赦令也会明确指出被特赦的全体人员。例如,为纪念卫国战争的胜利,1995年4月,特赦了613名曾参加反对苏联战争的奥地利军人;同年9月,特赦了8877名德国战犯。在这些特赦活动中,尽管被特赦的人员众多,但是,每次特赦均一一列明被特赦人员的姓名。

  第三,俄罗斯的特赦制度只针对已被判刑的罪犯,而不适用于未判刑之被告。理论和实践中普遍认为,俄罗斯的特赦制度仅仅是免除刑罚的根据,而非免除刑事责任的根据,对于司法实践中尚未被法院判处有罪的刑事被告人不能通过特赦免除刑事责任。在历史上,俄罗斯总统曾经在刑事案件的起诉阶段针对贪污官员颁布特赦令,后来这一特赦令被视为是非法的。

  第四,俄罗斯特赦制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多样性:(1)免除被判刑罪犯继续服刑,也即免除尚未服刑完毕的罪犯实际剩余的刑期;(2)缩减法院判处的刑期,也即对于原法院已经判处刑罚的刑期,作一定程度的缩减;(3)将法院判处的刑罚种类改为较轻的刑罚种类,包括将死刑改判为终身剥夺自由或25年的剥夺自由;(4)对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员,特赦令消除其前科。应该看到,在这些法律后果中,有关缩减刑期以及对刑满释放人员消除其前科的内容,无疑是俄罗斯特赦制度中的特色。因为,在大多数国家,缩减刑期通常属于刑法中的减刑制度而非特赦制度的内容。另外,对刑满释放人员通常也不存在特赦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俄罗斯相关法律并未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如何弥补予以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未涉及,但俄罗斯刑法理论界有观点认为,特赦制度可以免除被特赦人员的相关刑罚,但并不能免除被特赦人员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五,俄罗斯特赦制度中对于被特赦人员所实施的犯罪种类并没有特别限制。根据俄罗斯刑法规定,特赦适用于因任何一种罪行而被判刑的人,而可以不顾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及程度,理论上甚至认为严重的杀人犯也可以被特赦。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的先例,例如,在1991年,俄罗斯曾经特赦一因犯背叛祖国罪而被判处8年剥夺自由的罪犯。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王恩海)

[责任编辑:王春圆]
相关报道

·腐败存量特赦论存在逻辑悖论
·公众人物犯错没有特赦的“小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