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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四重保障排除非法证据

2014-04-04 08:59:2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正式确立。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源于西方国家,但是我国并没有照搬照抄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在西方国家,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仅限于法院,并不包括检察机关。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不仅包括法院,还包括检察机关。我国将检察机关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排除非法证据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是否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法律监督的权力。从理论上讲,要想确保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取得良好效果,检察机关对非法侦查行为的监督应该享有一定的刚性权力。否则,检察机关就会因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而使其侦查监督形同虚设。而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权,可以确保检察机关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有效制止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进而削弱侦查机关依赖非法取证行为破案的诱惑,促使侦查机关更好地依法收集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是检察机关减少冤假错案的需要。司法实践充分证明,冤假错案与刑讯逼供存在极大关系。而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有罪供述之所以能够成为定案根据,进而酿成冤假错案,与司法机关不重视非法证据排除有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如果能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对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那么很多以非法证据作为指控犯罪根据的冤假错案就可以在相当大地程度上被消灭在萌芽之中。

    排除非法证据是有效补救证据的需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当发现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时,检察机关常常退回补充侦查。但是,这种方式因缺乏刚性手段,监督效果并不理想。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侦查机关往往在没有进行任何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原封不动地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从而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带来较大压力。而在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权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就不大可能像以往那样对检察机关的意见视而不见。毕竟,在检察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的意见有可能遭到检察机关的否定。为了避免出现对侦查机关不利的法律后果,侦查机关在忌惮非法证据被检察机关排除的情况下,就会认真按照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非法证据采取补救措施,进而提高指控证据的质量。

    尽管我国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义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从现行制度和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立法意图尚未得到充分展现。例如,基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共同任务以及二者之间的互相配合关系,有的检察机关往往过于迁就惩罚犯罪的需要,而对侦查机关移送的非法证据网开一面,或者不积极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进行认真核实,以至于公诉人员在法庭审判时陷入比较被动的局面。再如,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检察机关如何排除非法证据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和排除程序由于缺乏当事人的充分参与而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如下四项措施为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充分保障辩护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既是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的一种监督方式,也是辩护方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这种诉讼权利有必要通过一定措施予以保障。笔者认为,排除非法证据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检察人员对排除规则的自觉遵守,而有必要通过辩护方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来促使检察人员认真履行其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有鉴于此,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仅要高度重视其翻供或者辩解理由,还应该明确告知其享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认真听取其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及其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增强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诉讼属性。为了增强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公正性,强化辩护方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参与性,以及更加准确地作出排除与否的决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的调查核实程序,增强其诉讼属性。即检察机关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作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侦查方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及其理由。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确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小型的听证程序,在检察人员主持下,让侦查人员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更充分地表达意见及理由。

    确立双向反馈机制和救济机制。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和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之后,应当书面作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无论检察机关是否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都应该书面告知侦查机关或者相关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认真听取侦查机关或者辩护方的反馈意见。如果侦查机关或者相关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笔者建议赋予其提请复议的权利。为了保障辩护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辩护方可以在审判阶段继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是,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侦查机关在未提出新的证据或者理由的情况下应该遵从检察机关的决定。

    加强责任追究和量化考核。为了督促检察人员依法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机关应该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状况作为检察人员管理和案件质量考评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检察人员没有排除符合排除条件的非法证据,或者没有发现本来符合排除条件的非法证据,那么在考核时可以对其办案质量或者办案能力作出负面的评价。尤其是在检察人员因为没有排除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况下,或者是在检察人员故意将不符合排除条件的证据予以排除的情况下,应当追究检察人员的错案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