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讨论研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加大检委会讨论研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工作的力度,并就建立研究决策保障机制、监督意见跟踪反馈机制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民行检察部门对拟报检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要写好提请审议的报告,归纳争议焦点明确,提出决策选项清楚,并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款,将相关材料或案卷报送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委会办事机构至少要提前3日将有关材料发送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应在15日内安排召开会议。检委会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提出明确、充分的意见,最终在检察长的主持下形成决议。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经检委会决议的监督意见的跟踪反馈,法院召开审委会进行研究时,检察长应列席会议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民行检察部门要及时将法院的办理结果向检委会反馈;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或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及时召开检委会进行研究,依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院监督。
据了解,目前天津检察机关80%以上的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有力促进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提升了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天津检察:探索异地工程跨区域预防
·天津检察:打“老虎苍蝇”397人
·[视频]天津检察系统建设案件管理中心
·天津检察第一分院:制定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规程
·天津检察系统推进控申检察工作
·天津检察公诉案件预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