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海南省陵水县法院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调解率的同时,努力促进调解案件自动履行,切实缓解了执行压力。2011年以来,该院调解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全年调解案件数中的占比分别为4.5%,1.84%,2.34%,三年来一直保持低位运行。
陵水法院切实增强法官诉前调解意识,从立案开始,劝导当事人淡化对立情绪,引导其优先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将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得案件在第一时间得到履行。
法官还在在调解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对案件标的额不大、当事人具备履行能力并且有履行意愿的案件或履行义务一方是外地当事人的案件,尽可能促使其当庭履行,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事后反悔的风险。
陵水法院把对当事人的履约评估贯穿于诉讼始终,通过庭审过程,科学评估义务人主动履行调解义务的可能性,能及时履行的,敦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不能当即履行的,劝导权利人给予适当的履行期限,防止义务人利用调解拖延履行时间。
在充分调动法院内部调解力量的同时,陵水法院还与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妇联、派出所、交巡警、司法所等单位建立“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形成大调解网络,有效化解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增强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同度。
将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书义务的提示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也是该院确保调解自动履行的一项有力措施。从庭前至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承办法官都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适时提醒当事人,并告知拒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确保调解案件自动及时履行。(胡娜 王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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