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凭借原告提供的完整电话录音,近日一审判决一起吃“霸王餐”案件,被告陈某国向原告酒店支付餐费人民币18744元。2012年11月1日,陈某国在某酒店办孩子满月宴,次日在账单上以陈某康的名字签字,确认用餐费1.8万余元。酒店多次催讨其均不支付。2013年10月,酒店将陈某国告到法院。酒店通过录音电话与陈某国取得联系。陈某国在电话中承认陈某康就是自己,而且确实有在酒店消费。(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陈立烽詹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