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售假到底谁负责?
打开搜索引擎,可以看到与徐女士有相似遭遇的比比皆是。那么,网上售假行为,到底由谁来管?网上售假造成的损失到底由谁来赔呢?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告诉记者,2013年10月2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对网购、邮购、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作出规定,明确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网购等方式的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定责任。
针对徐女士的情况,卖家马某某和阿里巴巴网站应各负什么责任,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岳业鹏作了具体分析:
“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作为涉案手机出卖人的店家马某某,应当依照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以及未交付合格产品时的违约责任。如果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阿里巴巴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阿里巴巴给消费者的举证期限是否合理,岳业鹏认为,“由于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原则上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间的规定。此处,因消费者网上购物时需要进行注册,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形成服务关系,因此这里的举证期限实际上是关于标的物检验期间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阿里巴巴在其注册协议里规定了消费者的举证期间为2至3天,属于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由于手机真伪的鉴定较为复杂,过短的举证期限,实际上过度限制消费者主张救济的权利,应当依照合同法第40条规定认定无效。”
3月2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了淘宝天猫公然销售假韩国面膜的事件。央视记者致电天猫客服举报时,得到与徐女士同样的答复——要求消费者自己举证。央视记者先后找到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及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等,得到的回答几乎一致:“我们对品牌真假无权鉴别。”“真假只有生产商生产单位有权鉴别。”也就是说,要鉴定面膜真假,记者还得到韩国去。
对此,邱宝昌认为:“消费者一旦有投诉,网络平台应积极主动去调查,而不是设置障碍刁难消费者投诉。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如果明知或应知通过这个平台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采取屏蔽,断开链接,避免它继续侵权。如果它不立即采取措施,损失扩大,它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网上售假,谁是最大的输家?
面对网上售假,到底谁赚了谁赔了呢?
受害的首先是消费者。徐女士说,1999元给自己买了个教训,以后再也不去网上买东西了。
“我第一次拿着假手机到小米售后去修的时候,那天加上我的一共5部手机在那里待修,其中只有一部是真货,其他4部都是假货。一问,真的那部手机是在实体店买的,假的都是在网上买的。亏是肯定吃了,但消费者吃一次亏,还能再上第二次当啊?!花钱买教训呗。”
在央视曝光网上售卖假化妆品后,很多网友吐槽自己上当的经历。更有网友高呼:网上销售的化妆品、食品药品等关乎人的生命健康,网购千万要小心了!
网上售假,受害的还有被仿冒商品生产者。3月31日《广州日报》发文称,“品牌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曾有不少实例都表明,某一个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就有可能毁掉整个品牌。消费者在网上选购商品很多是基于品牌认识,哪怕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能对其品牌产生负面印象。另一方面,网络上的口碑传播效应相当强大,只要有一个人买到假货,一传十十传百,对整个品牌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韩国某面膜生产商的做法可供借鉴。他们在自己的官网上声明:(我们)2013年11月12日开始生产的产品名字都已更改,若产品是此日期后生产的但是名字仍为原来名字的,就表明是假货……
岳业鹏认为,被仿冒产品的公司在防止制假售假这方面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商家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被仿冒的公司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寻求救济,但原则上并不负有为消费者‘打假’的义务。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建议被仿冒公司在确认是否为‘假货’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必要协助。”
网上售假,受害的还包括网络平台提供者。《广州日报》文章指出:“一旦出现信任滑坡,影响的不是一家两家网店,而是将使整个电商行业面临生存危机。因此,电商在制假售假上无法脱责,即使是只提供平台的电商,也不能置身事外。”
邱宝昌也认为,目前,新消法对网络交易平台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最重要的还要从经营者自身做起,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个别经营者为了短期获利,在网络中销售假货,最终付出代价的将是整个网购行业。“一旦人们对这种交易方式心存疑虑,不敢去消费,就可能从便利的电子商务回归到实体商店去购买商品。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对网络购物的发展也是极大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