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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鼓: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不走过场

2014-04-02 08:54: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前不久,公安机关向江西省铜鼓县检察院提请批捕涉嫌失火罪的戴某。该院认真听取戴某辩护律师的意见,了解到戴某亲属已经和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综合考虑戴某的犯罪情节、家庭状况及被害人意见等因素后,该院对戴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审查逮捕是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关口,是否批捕应慎之又慎。认真听取、仔细分析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做好审查逮捕工作十分必要。”铜鼓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胡德凤告诉记者,今年年初,该院制定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实施办法》,要求承办人员在收到审查逮捕案件时,应立即对案件进行初审,第一时间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委托律师。对已委托律师的,主动与律师联系,听取意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立即督促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针对部分律师以邮寄方式提交律师意见的特殊情况,该院规范受理程序,每天派员重点跟踪律师意见信件,及时将律师意见转交承办人。对律师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的,当场制作《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立即安排检察人员当面听取,并制作《听取律师意见笔录》。

    对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该院要求承办人审查后及时向主办检察官、科室负责人汇报,并视案件需要提交科室讨论,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详细阐述是否采纳律师意见及理由。

    此外,为确保律师了解意见采纳情况,该院还要求承办人在案件审结当日将意见采纳情况告知辩护律师。律师以书面方式提出的,以书面方式告知,律师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以口头方式告知。

    该《办法》实施以来,该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今年以来,该院共不批准逮捕6件8人,不批准逮捕比例较去年同期增长16%,其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作出不捕决定的3件5人,没有发生一起捕后被判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捕后不诉、判无罪或撤销案件等情况。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