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意见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意见明确,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存在他人明知为非法吸收的资金而收取的、无偿取得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的等5种情形,应当依法追缴。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意见规定,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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