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单独序列改革必须遵循审判规律和司法规律,按照轻重缓急提出需要研究的制度清单,包括法官选任、等级评定、晋升考核、监督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务员进行精细化分类管理。近年来,虽然法官单独序列管理的呼声不绝于耳,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而依旧“犹抱琵琶半遮面”。
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就是要明确法院各类人员不同的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警察按照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通过分类管理,打破目前法院内各类人员“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类人员的分途发展模式和差异化的管理机制。
当下,虽然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方向很明确,但具体的措施还不明朗,具体的配套制度还需要在推进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例如如何评价法官的专业能力,如何确立淘汰机制,如何监督法官的违规行为等等。法官单独序列改革必须遵循审判规律和司法规律,按照轻重缓急提出需要研究的制度清单,包括法官选任、等级评定、晋升考核、监督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建立严格的考核和晋升制度。法官晋升等级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以及一定的任职年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晋升。同时,法官不得在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任职,担任司法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法官,必须取消其法官身份。
完善法官选任制度。法官选任既要扩大法官选任渠道,又要严格控制法官员额。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就是扩大法官选任的参与度,建立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律师、法律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的制度;控制法官数量,就是对法官员额进一步减少,突出法官的尊崇地位。
建立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统一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理应确立其核心地位。旧的法官管理模式将法官的职业发展与行政级别挂钩,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法官判案时的中立性。法官晋职晋级需要民主测评、领导推荐等程序,尤其是基层法院办案任务重、法官晋升通道窄、行政级别低、待遇保障水平低,一些优秀法官为晋职晋级而放弃审判业务,甚至交流到其他党政部门,既造成了法律人才的流失和浪费,又挤占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空间。因此,笔者以为,法官的晋升必须跟行政级别脱钩,必须彻底摆脱行政审批程序。
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大幕已正式拉开,法官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分类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励法官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必将有助于实现法院内部管理的去行政化,司法权威的确定,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和司法效率的提升,也向公众传达了一种理念——“让裁判者负责”,公众有更多理由相信法官这支队伍,相信拥有值得信赖的司法救济。(范开尉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