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开展了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开选拔工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选拔优秀律师、法学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对于拓宽法官选任渠道,提高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撰稿评论。现特辟专版,以飨读者。
法官遴选机制改革的有益尝试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付子堂
打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需要打破体制和身份壁垒,改革法院人事管理模式,“择天下英才而用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渠道,优化法院队伍结构,201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之后,法律、法学工作者们踊跃报名,司法部、中国律协、知名法律院校等相关单位也积极推荐人选。到报名截止日,共有来自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95人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报名方式参加公开选拔,其中专家学者76人(占39%),律师75人(占38%),党政机关人员44人(占23%)。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深入研究、充分比选的基础上,结合岗位需求,根据人选综合情况,择优确定了拟选拔人选。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正式公布了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5名高层次审判人才最终人选。
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公开选拔部分部门领导岗位和审判长岗位人才,不仅是完成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政治任务,更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改革举措。从以往的公开选任法官到这次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标志着人民法院向着更加适应法治需求的科学化法官选任制度建设方向迈出了坚实一步。
毫无疑问,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作保障。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转型期法治建设的“发展中”属性以及进度快、要求高、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客观情况,目前的司法队伍建设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发展形势相比,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如何唯才是举,如何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现实任务。
打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需要“择天下英才而用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法院与法律精英之间将日益呈现一种双向需求现象:法院为了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需要系统外法律精英充实法官队伍;法律职业精英为了实现为法治建设作出贡献的理想,需要法院职务平台发挥才智。既要“择天下英才而用之”,也要让“英雄有用武之地”。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法律教育的普及发展,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逐渐涌现并活跃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领域。他们或者理论基础扎实,或者实践经验丰富,或者兼而有之,在各自岗位上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和贡献。在法官遴选上拓宽视野,把这一群体中的部分领军人物和骨干力量选任到法官队伍中来,无疑将较大地提升司法队伍整体素质。
打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需要打破体制和身份壁垒。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选任的条件,除了基本任职条件如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之外,就是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业经历条件。但在实践操作中,法官任命常常与公务员考试挂钩,即法官的任命必须以公务员身份为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包括法学教授、优秀律师等在内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的渠道。选拔人才,必须不拘一格,必须拿出改革的勇气,打破现有的体制与身份障碍,开放职位、优中选优,真正做到让法律水平成为选拔司法人才的最重要标准。
打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需要改革法院人事管理模式。干部人事管理模式与权力运行机制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官职业和法官管理模式,有别于普通公务员选拔任用管理模式。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原本就有别于行政系统的严格层级制。法官选任机制改革淡化行政化选任和管理色彩,才能匹配审判权独立运行机制。从此次最终入选的5人名单来看,既有学术造诣精深、理论基础扎实的法学专家学者,又有身处检察工作一线、熟知政策法律的检察官,还有诉讼经验丰富、熟悉社情民意的律师。这一改革方向,无疑有利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利于强化法院系统的审判权独立运行机制,进而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特别是,从优秀学者、律师中选任法官,逐步形成法院系统职位面向法律职业群体的开放格局,也符合国际惯例。同时,法院系统外高层次人才的进入,客观上将挤压法院内部培养人员的职业空间,倒逼法院系统内人员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胜任审判业务的能力,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无疑将得到较大的提升。
综上,此次法官遴选工作的成功尝试与开展,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拓宽法官遴选视野和渠道的有益改革措施。同时,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法官、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也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有利于提高司法自信,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获任者此前具备的地区基础、社会基础、职业基础等,使得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沟通法院与社会的桥梁作用。特别是,已经卓有建树的人才进入法院担任审判职务,由此所产生的人才辐射效应,可以强化司法公正权威形象。有理由相信,这样的改革举措将会在今后的法官队伍建设实践中逐步完善和推开;更建议今后进一步注重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上级法院法官,健全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衷心希望,这样的改革举措能够最终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法院集聚人才、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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