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是对社会冲突和权利诉求的理性回应,是化解社会危机和社会风险的最优途径,也是制约公共权力、解决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有效机制,增强了社会治理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预期性。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既有助于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又有助于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体现了构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改革思路。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是对社会冲突和权利诉求的理性回应,是化解社会危机和社会风险的最优途径,也是制约公共权力、解决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有效机制,增强了社会治理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预期性。
首先,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体现了治理理性,是解决转型社会复杂问题的治本之策。社会转型对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社会治理、生活方式、社会秩序带来了影响,社会从单一状态转向复杂状态,利益诉求多元,社会风险增大,社会深层发生结构性紧张,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相互交织。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法治必须面对并解决现实社会问题,它是一个健康社会的空气和水,法治不是治疗社会病症的权宜之计,而是为社会问题提供制度性解决之道。法律通过规范社会活动、矫正社会行为来抑制社会欲望,引导社会理性。因此,法律既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又是社会控制的动力。公民是现代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单位,也是社会转型压力的直接承载者。社会转型时期,也是生活常规被改变、被打断的时期,社会生活充满变数,人们的不确定感、不安全感在上升,对法治的依赖感在增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已经在全国推开,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机制、新格局正在形成。权利的增长既是法治发展的结果,又是法治演进的动力。转型社会是推进法治建设最复杂、最困难的一个时期。法律虽然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是,各种损耗法律秩序的精神因素、社会因素依旧在发挥作用,导致有违法治精神的潜规则和越轨问题斩不断理还乱。社会转型是应对社会挑战、解决社会矛盾的艰难实践过程,不可能有一个现成的法治体系来照搬照套。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是社会治理的积极探索,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其次,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体现了程序正义,是法治中国建设绕不开的重要环节。法律在社会变革中发挥着缓冲和稳定作用,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给人以生活和行动的可预期性。尼古拉斯·卢曼认为,法的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确立和稳定规范预期”,法律通过调整社会系统的复杂性,来克服社会交往中的不可预知性。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凸现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程序理性。法学家季卫东在《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一书中指出,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矛盾和困境,“我们不得不通过程序来避免合法性危机,通过程序公正来使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主张和平共处,通过程序共识来逐步累积实体共识”。这一“不得不”既体现了对实质性价值不可能无条件实现的无奈,又体现了形式理性的独立价值和路径的唯一正当性。只有沿着公正程序才能调和不同价值、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只有回到程序正义,才能通过正当性、技术性、可操作性的法律机制,实现“得其应得”的正义目标。自觉遵循程序是公民的法律素养。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使程序公正成为善治的最鲜明特征,通过选择的合理性、对话的平等性、决策的民主性和信息的对称性,搭建了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对话沟通的基本平台,有利于形成社会信任、社会合作。
第三,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体现了法治信仰,是培育公民文化的关键一环。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既有助于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又有助于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无疑是社会精神的核心。法律不是个人或群体的主观任意的产物,它不但体现着社会秩序,也折射社会内部深层的精神本质。社会治理的经验在法律的历史演进中以法律制度凝固下来,也给社会精神的表达提供了合法性、稳固性较强的渠道。法律信仰只有植根于社会现实和法治实践才能对社会心灵、社会行为产生影响。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能够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多元价值的契合和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
亚里士多德认为:“变革一项法律大不同于变革的一门技艺。法律所以能见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削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社会转型时期也是培育法治信仰、公民文化的关键时期。法律作为建构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但不是唯一的力量,必须与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转型时期社会诉求、社会利益错综复杂,一方面静态的法治观念和法律制度被激活,另一方面法律权威、法律规制也面临着巨大挑战。转型时期的法治是建构于变化之下的经济社会条件下的,它无法摆脱对现有社会架构的依赖,又承载着对现有社会秩序的批判改造的功能,既要适应社会利益的调整、社会观念的变化,又要用法治来引导社会变革,使法律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首要准则和价值认同,使社会发展符合法律逻辑、遵循法治轨道。
(丁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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