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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局:饭店易主 消费者有权退卡

2014-03-28 11:30:2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辽宁长安网 

不是所有的预付款消费都退不了,更不是预付卡转手就得交手续费。

昨日,辽宁省工商局发布“3·15” 期间12315受理的预付款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并根据案例进行点评。

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提示,预付款消费有风险,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款消费时要慎重。

·案件回顾

饭店经营者有变消费者有权退卡

案例:盘锦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他今年1月在某饭店办理了一万元消费卡,现饭店经营者发生变化,刘先生要求退回消费卡里面剩余的金额,经营者不同意。

点评:本案中,刘先生在某饭店办理消费卡是相中该饭店菜品的手艺和口味,现经营者发生变化,无法再提供原经营者的餐饮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消费卡内的余额。

无不可退卡约定消费者可退卡

案例:葫芦岛消费者李女士于2月份在一家理发店烫发,价钱是150元。之后,经营者告诉李女士存入700元,可赠送300元,而且以后消费打5折。于是,李女士就存入了700元,消费过后余额625元。不巧,李女士之后要去北京工作,于是要求退还余款550元,但遭拒。

点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于消费者原因,要求终止服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款项。”

健身卡转手经营者不应收“转让费”

案例:沈阳消费者赵先生投诉称,他在某健身俱乐部办理的健身卡欲转让,商家要收200元转让费,但办卡时未说明,赵先生不同意。

点评:本案中,商家与赵先生未约定合同不得转让,且健身卡也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赵先生转让合同权利仅需通知商家,无需经商家同意,赵先生有权将其健身卡转让于他人,商家不得设置障碍收取“转让费”。

未能履行约定酒店应退订金

案例:大连消费者江先生投诉称,其在网上预订了某酒店2014年1月10日、11日两天的房间,并支付了200元预付款,江先生10日当天准备入住酒店时,酒店称只有10日一天的房间,11日的房间已全部订满了,赵先生因此去了其他酒店,但200元的预付款未退还。

点评:本案中,酒店违约,不能为赵先生提供10日、11日两天的住宿服务,应当解除合同,退还赵先生支付的预付款。

·消费提示

预付款消费有风险,金额越大风险越大。辽宁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提示,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款消费时要慎重。在选择商家时要对经营者主体性质、注册资本、营业期限进行了解,并尽量选择信誉好、口碑好的商家。

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详细的预付消费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期限或次数、服务地点、服务费用的收取以及折扣、优惠额度的计算方法、消费者转让权利、退费相关手续、各自的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年旭春)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