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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打击报复投诉人可调离执法岗位见

2014-03-28 09:28: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南法制报 

●投诉人提出行政执法投诉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人

●行政执法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不予受理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河南省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不依法履职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可被收回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办法(意见稿)》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投诉人提出行政执法投诉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明确的投诉请求。对尚在行政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内,行政执法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不予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有妨碍、拒不配合受理机关调查取证;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等情节的,由受理机关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责令改正、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给予处分、依法予以追偿、依法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您对该《办法(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可在4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通过河南省法规规章意见征集系统;发电子邮件至:hnzffzxtc@126.com;传真至:0371—69699098;邮寄信件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处。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