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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法律的心理调节功能

2014-03-28 08:54: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众所周知,个体的心理失衡会造成身体负荷及其社会适应不良,而多数人的心理失衡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所以,维系个体的身心平衡,进而维系社会心态的平衡,应是作为社会调节工具的法律之职责所在。

  法律之心理调节功能何以可能?法律是人类的行为规则。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法律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心为身之主”,人的行为又是由心理决定的。身心活动的一般规律是,身未动而心先动,身已止而心不止,即心理活动往往先于生理活动开始,而后于生理活动结束。所以,法律最终要通过影响人的心理来影响人的行为,进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另一方面,法律之生成运作,乃是基于“人具有较强可塑性”的假设,认为人具有对自身和外界的认知能力,能理解和认识自身与外界的联系,人的行为可以基于“刺激——反应”的认知模式来控制和调整,所以,人也能够通过说服、奖惩等方式来加以引导和规范。

  作为治理社会的制度安排,法律不仅应补救于事后,也应防患于未然,不仅要约束人身,更要直指人心。俗话说“心安是福”,而心理失衡往往是社会问题的肇端。心理失衡包括心理的绝对失衡和心理的相对失衡,前者是由于自我的心理预期未能实现而产生的心理不平衡,后者是由于自我与他人相比较存在差距而产生的心理不平衡。两种失衡状态可以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引发个体身心的失衡乃至社会关系的失序。相应地,良法也应“攻心为上”,一方面构建秩序以维系人们稳定的心理预期,避免因预期落空而引起严重的心理不平衡,另一方面施行正义来维系人们合理的心理预期,避免因社会比较而引起强烈的相对剥夺感。

  法律构建秩序以维系人们稳定的心理预期。经验的意义在于让人鉴往知来,秩序有利于维护经验知识的效用,因为在全然无序的世界中所有经验都没有意义,一切都只能推倒重来,不利于文明的积淀与发展。法律通过提供安定性或可预测性来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而维系人们稳定的心理预期并化解或减少人们相互间心理预期的冲突。

  法律就是一种预期。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实际上即为人们提供对包括自己在内的行为人之行为以及对其行为之结果的稳定预期,前者是对行为人依法应为此种行为而不应为彼种行为的预期,后者包括对行为人依法行为将产生相应合法结果的预期和行为人不依法行为就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预期。基于法律的可预测性,人们就能有预见性地规划并调整自己的行为。

  个体的行为受需求的驱动,因为人性追求需求的满足。个体的需求具有多元性、层次性、共时性和反复性,一个迫切的需求在未被满足之前,通常会处于矛盾的中心,该需求被暂时满足以后,随着旧的供需矛盾解决,另一个新的供需矛盾又会出现。各种需求不断交织转换,支配或影响着个体的行为决策。要避免受可能相互冲突的不同需求的盲目驱策,人们要将不同层次的需求依其紧迫性及实现的可能性进行合理排序,以实现自身需求满足的最大化。需求的实现既受制于资源的供给水平(关乎生产力),也受制于他人的竞争性需求(关乎生产关系)。鉴于在资源约束条件下一味追求个体需求满足的最大化只能导致玉石俱焚的无序冲突,人们认识到一切具体需求的满足都以稳定的秩序供给为前提,而法律正可借其可预测性来满足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基础的这一秩序需求。

  法律施行正义以维系人们合理的心理预期。如果说秩序重在约束人身,则正义当可直抵人心。正义的最低要求是合理分配资源以使人们的基本需求得以合理满足。在一种不正义的社会秩序中,表面稳定的背后是积贫积怨,因而是不可持续的。人们之所以愿意放弃原始状态下个人的绝对自由而结合为人类社会,乃是期待一种基本需求能合理满足的社会秩序,法律必须维护人们的这种心理预期。

  正义包括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的心理根源是人的占有欲。分配正义首先体现于立法,立法者要面对有限资源和无限需求相对立的现实,妥善解决资源分配与需求满足之间的矛盾,为人们的合理需求提供实际的或预期的满足。预期的满足不同于实际的满足,它是指在未来的合理需求一旦产生时能够得到实际满足的预期。如果说实际的满足既可能维系心的平衡(相对于尊重等心理需求的满足而言),也可能维系身的平衡(相对于衣食等生理需求的满足而言),则预期的满足维系的更多是心的平衡,其主要功能是为需求在将来的实际满足争取必要的过渡时间。

  矫正正义的心理根源是人的报复欲。司法向社会运送矫正正义,通过纠正不法以恢复被扭曲的资源配置关系,司法就承担着抚慰受害者心灵创伤的功能。这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需求的延迟满足途径,使人在合理需求被不当阻却而身心受挫的情况下,仍有信心和机会依法维权并实现需求的最终满足。正是这种对延迟满足的预期,使人在合理需求被剥夺的情况下仍能维系心理的相对平衡,而不致诉诸激烈的反社会行为。但“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需求被剥夺的情况毕竟属于非常态,透支只能有限,纠偏应当尽快,有意的拖延不决无异于纵容作恶。而司法不公更是双重的非义,是在原已创痛的伤口上又再撒上的一把盐,将使合理需求被剥夺的非常态进一步恶化。合理需求的满足是秩序得以持续的前提,如果人的合理需求在一种秩序下甚至被剥夺了满足的可能性,这种秩序必因不合正义而将难以为继。

  综上,法律通过构建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使人们对于资源的合理占有、对于不法状态的及时矫正、进而对于一己需求的基本满足,均具有合理而稳定的期待,并得以在这种预期之上理性从容地安排生活,从而获得身心的和谐平衡。如果说,在基本需求未获满足之前的人是受需求宰制而不自由的,那么,通过保障需求的实际或预期的满足,法律可使人免受需求的盲目驱策,从而获得更大的身心自由。这也从另一角度印证了洛克的观点: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谢可训)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