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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性决定法官培养路径

2014-03-28 08:54:1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是一种实践理性。审判的技艺有时候不仅仅是知识的叠合,还是一种经验的积累,是“一类缄默和个人化的知识”。即,有时它“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只可神通,不可语论”。这种司法能力具有个人化和不可言传的历练性,只有以实践为知识与经验的结合点来获取这种客观的诉讼历练,才能让法律人能够感受与积累,兼修与萃取,并最终成为方法论上的理性认知与行为自觉。

  过去要使具有职业特点的实践能力得以持续与再造,一般都是采取“学徒制”的方法进行言传身教,以求实现生生不息、代代相传。在现代社会,这种实践理性则提高了培养效率,加快了历练进程。它们大多通过先期的基础知识灌输和后期的模拟法庭或参与而非主导的业务实践来对新手进行培养与引导,以使后继者能够秉持与承继这种“理性经验”,实现职业的人际传承。对法官职业的教育和培训也是如此,需要针对法律职业的特点,依据司法的知识性与实践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教育与引导,以使司法整体上既保持稳定性,又能够适应社会复杂发展的进程,实现纠纷正义化解的普遍公平和制度均衡。

  首先,司法是一种专门知识,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系统的法律理论的学习与储备。法律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现的规范人们行为与利益的国家意志。但是,法律是通过法官降临人世的。要使法律全面、规范和正当地得以社会化,首先就要求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能够全面地认知法律、深刻地理解法律、科学地把握和运用法律。这就需要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之前就应当经过专门的和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学会以法律认识矛盾、以法律规范纠纷、以法律评价得失、以法律裁判是非、以法律定分止争的知识与心智。因为只有“由一种严格的科学的方法所保障的确定性才能根除任意专断。”因此,法官在任职前对法律范畴、法律概念、法律理论和法律推理的学习和对国家宪法法律等规范体系的学习与了解就成为一种专业化的前提,这也成为法官持续学习和继续学习的职业基础。同时,现代各国都规定,初任法官必须经过司法统一考试,并将此作为法律职业的入门门槛。这种职业化的规范、价值与原理等全面考核是保障法官能够全面和科学运用法律解决司法进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基本职业门槛和入职的主体保证。司法考试的内容与考试方式的统一和规范,也是促进法官同质化、裁判统一化和实现法官与检察官、律师之间所有法律人都能在统一口径的职业交流中,实现有平等话语权的诉讼互动与利益博弈。所以,要保障司法审判机制的整体公正,需要对初任法官进行系统、全面和专门化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术的学习,并将此作为司法实践的知识准备与职业基础,从而能够让法官以统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文化组合起来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来实现诉讼程序的正确主导和纠纷解决理性管理。

  其次,司法是一种经验技艺,需要实践观察、模仿和能力养成。法官是一种通过规则衡量与评价,实现社会利益、行为规范与治理的公共职业。它是在一种民主的而非集权的理性程序下展开的法律合理性论证与实践。法官要明确自身的角色,正确地引导争议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促进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证据质证、事实预估,并提出各自解决争议的预测与建议。然后基于这种民主、多元和矛盾的对抗形成自己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最终以自身的权力判断,给出一个促进对立面的争议达到得失一统于裁判的终局性结果。这一过程,充满了实证性和现实性,需要裁判者具备实际驾驭程序、组织审判、促进纠纷解决的复合性知识运用与法律内或法律外的沟通、协调及合作能力。法学院的教育和案例教学可以实现一种集中和抽象的灌输,甚至于可以通过实验性模拟来实现对审判的时空体验。但这毕竟不是现实的纠纷审判和司法程序,不能让新任法官深入体会具体个案的真实利益博弈和诉求竞争;不能给人以亲历的司法磨砺和程序体验;不能使一般化的知识变成适恰改变社会的法律干预和专门化的司法整合。只有在两造对决的诉讼中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展示与事实理由的诉辩与反驳,在一种矛盾的管理与反思中实现和平的正义。

  再次,司法是一种集自然、社会和社会心理知识于一体的规则评判,需要法官以客观、理性和人性化的司法理念来实现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人们通常认为法律不是科学,因为它没有由理论和数学支撑的确定性。但是,司法虽然具有社会科学和人类本质的不确定性和不同的感知差异,却应当是融自然科学的本质与量度和社会科学及心理学的知识的一种综合运用机制,是将纠纷纳入规则整合系统的一种社会化重整与权利义务的建设性塑造过程。因此,我们在处理案件时,要有科学的精神,应当通过规则和程序实现对事实真相的客观性的求索。做到既要尊重事实,严格依法明辨是非、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又能借助自然科学技术手段和专家的咨询、鉴定与评估意见,对待证事实进行定性判别与定量分析。同时,法官应当充分了解社会、深谙纠纷背景、熟习社会习惯、洞悉当事人诉求与动机,并充分运用社会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对纠纷的矛盾成因、现实状况、未来走向和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程序与化解纠纷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判,为公允解决纠纷提供适用法律的是非评价和定量参考。此外,还要充分了解纠纷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预期,从其生理与心理特点、状态和修复性出发选择和考量解决纠纷的可行性方案。务使纠纷解决的结论深入人心,裁判的理据充分权衡,促进当事人主动接受裁判结果,让社会公众积极认同裁判结论。从而通过司法对现代科技与社会发展规律的集聚与对人们个体与社会心理的认知的回应,来实现纠纷的事实查明、法律评价和裁判结论的逻辑推演、价值选择与程序证成。因此,法官不仅要有自然科学的真理性追求,也要有维护社会正义的执著信念,还应当富有直指人心的同情、怜悯和设身处地的至善、至和与至美的人文情怀。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以科学的精神查明事实、以法治的精神追求正义和以人性化的生活经验引导人生,从而将纠纷关系重新塑造与整合为社会正义的和谐与统一的有机组成部分。

  总之,司法程序是对正义的生产与输送过程。为保障司法的普适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我们也应当时时关注对正义生产机制的再生产过程。在“案多人少”的今天,许多新任法官都是“仓促应战”、“勉为其难”,缺少司法能力与经验历练。要想通过每一个案件都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符合司法特点,有针对性地让这些新锐们受到科学的培养、理性的塑造和人性的洗礼,以提高其运用司法公器输送正义的整体能力。故此,依据知识强化、技艺磨合和能力提升的路径来实现法官职业技能的规律性养成,进而实现司法机制的优化与再生产,就属于人民法院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一大课题。

  (杨汉平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