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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人式”法官的塑造

2014-03-28 08:53: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贤人,乃为德才兼备之人,有德有才的人。任人唯贤,语出《尚书》,原文“任官惟贤才”,意思是只任用有德有才的人做官吏。孔子也有言:“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可见,在用人方面,孔子也主张“举贤才”,赞成任用德才兼备的人。孟子曰:“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即要尊重有贤德的人,任用有才能的人。

  上述皆为任人唯贤方面的描述,对司法、执法的人员提出要求的,当属《淮南子》中提到的“弩虽强不能独中,令虽明不能独行”,即弩虽好,如果没有好的射手,仍然无法中的;同理,虽然有好的法律,但是若没有善于执法的人,其法令也无法实行。言外之意,法令的畅通还应该有贤人来司法、执法。

  新时期,作为承担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责任的法官,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群众权益等诸多使命,人民群众给予法官们的期待值越来越高。诚然,法官更应该做有德亦有才之人,延伸之,“任法官惟贤才”。在此,浅谈“贤人式”法官应该具备的几点特质:

  ——好学。“好学近乎知”。好学才能接近有智慧。在此可以理解为加强自身修养,无论是思想政治建设,还是法律知识储备,都要时刻学习,并提升法官职业操守和社会伦理教育的素养,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来指导自己的实践。法官应该有特殊的品质,弗朗西斯·培根曾经这样说过:“法官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德高望重甚于巧言善辩,慎重超过自信。”从中不难看出法官要不断积攒学问、崇尚美德、谨言慎行。

  ——为民。孔子曰:“所谓贤人者,好恶与民同情,取舍与民同统。”大意为,贤人乃是有德有才的人,所爱好、厌恶的情感与人民完全相同,想要选择与舍弃的事物与人民完全一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恰恰是我们司法追求的目标。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贤人式”法官更应该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诚如,“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

  ——力行。“贤人式”法官最主要的特质还是要体现在实践中,并且勇于担当、敢于担当。“实践出真知”,可见力行之重要性,具体而言,法官只有在办案过程中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在人民心中留下光明正大、堂堂正正的印象。古有云:“不力行,但学文,长浮华,成何人”。可见在好学之外,还应该将坚定的理想信念、渊博的法律知识贯穿到司法实践中,运用到每一起案件中,这才是最为难能可贵的。以坚定的理想信念支撑、以渊博的法律知识支持、以为民的宗旨胸怀力行,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

  ——知耻。知耻就是要有羞耻心,知道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做人做事是有界限的,“诚实廉政乃是法官应有的德行”,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背弃。“贤人式”法官更应该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要戒贪欲,贪如火,欲如水,要及时遏制;要戒淫色,万恶淫为首,要学春秋时期柳下惠的“坐怀不乱”和明代的“曹鼐不可”;要戒损友,时刻警醒“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法官的心中应有明镜高悬,要时刻端详自己的言行,因为只有真正的清廉者才能无所畏惧。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需要抓铁有痕、踏石有印的力度和决心,“贤人式”法官的塑造,也是法院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法官个体品格塑造的层面对加强法院整体队伍建设的阐释。换言之,“贤人式”法官的塑造,对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亦具意义。

  (张闰婷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