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性侵、幼儿园虐童等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由于监护不力,未成年人出现了价值观偏离、心理发展异常等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使其健康成长?近日,正义网法律博客举办了第二期“博论法治”系列访谈,邀请三位专家对此展开探讨。
刑事责任年龄阶梯不合理
“‘教育、感化、挽救’总体上还只是一种缺乏具体制度支撑的方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认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刑法规定刑事责任起点年龄是14周岁,但是对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缺乏科学的干预措施;刑事责任“阶梯”设计还不合理,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过渡阶段缺乏制度设计。另外,与国外相比,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仍然是以刑罚为中心,并且采取的是比照成年人从轻减轻的原则,这与域外主要适用刑罚替代措施即保护处分,有着重大区别。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杨新娥认为,修改后刑诉法对未检工作的影响非常大,但是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比如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的不足,社会化帮教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缺少合适的帮教机构,导致帮教的效果打折,不利于实现未检工作的方针。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关颖认为,家庭作为社会帮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天然优势,家庭的特殊作用是矫治机构所不具备的。因此,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的积极作用是矫治未成年犯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政府应当是最终监护人
关颖表示,虽然,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留守儿童,使他们的学习、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留守儿童问题的症结是亲子分离、亲情缺失,因此,解决留守儿童问题,要从解决根本问题入手。
姚建龙认为,留守儿童问题是户籍、教育、监护等问题的综合性折射,是诸多制度性因素形成的结果。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完善需要有顶层设计的思维,应当树立国家监护的理念,按照政府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去设计与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未成年人立法应自成体系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显得尤为重要。
关颖认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家庭保护内容不完善,不能保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全面履行义务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例如,对家庭暴力应对不力、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不足等等。
杨新娥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比较散,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依然放置在成年人法律体系框架内,以致实践中很难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某种程度上形同虚设。
“总的来看,目前关于未成年犯罪人保护的立法模式尚属于附属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与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建设已经取得重大进步的状况明显不相适应,也与少年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严重不相适应。”姚建龙提出,未成年人立法应当采取独立立法模式,并形成一个体系。立项结构为“1十4”,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福利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司法法(即少年法),其核心是未成年人福利法与未成年人司法法。此外,应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设计,譬如儿童福利制度的精细设计、未成年人保护的零容忍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具体制度设计的特别性与优先性、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高压线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