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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中院和市证监局建立联调机制

2014-03-27 08:58: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深圳中院和市证监局建立联调机制

  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稳妥地处理日益增多的证券类纠纷,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证监局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联调机制建设的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深圳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了一个新的及时高效的专业平台和选择渠道。

  中小投资者虽然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2012年底以来,深圳市中院受理的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大幅度增长。截至2014年2月,共受理132宗,涉及上市公司6家,标的额数千万元。这折射出证券管理部门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然而,此类案件普遍存在着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投资者损失数额的衡量缺乏客观统一标准、中小投资者数量庞大极易形成群体性诉讼和各类媒体关注热点等问题。

  深圳中院与深圳证监局针对上述案件的特点,经过多轮研讨,正式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联调机制建设的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指导,遵循自愿、合法、高效、保密和独立原则,对因深圳证监局辖区资本市场业务产生,且依法属于深圳中院及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证券类纠纷,在深圳中院与深圳证监局协调指导下,建立以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为工作平台的诉调对接机制。

  今后,凡是中小投资者因上述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该机制进行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在调解中不收取费用。对于调解成功的,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民事调解书。

  该机制的建立,创新了深圳证券类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及时高效解决深圳证券类纠纷、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深圳证券类纠纷处理的专业化水平将起到促进作用。

  (陈国华 王东兴)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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