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有东就“问题证据”谈——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差异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对证据合法性加以证明的责任,那么如何正确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限,对于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曹有东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正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中指出: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证据”到底是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可从以下角度进行判断和区分。
一是侵犯的法益不同。非法证据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以及冻饿晒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为手段,通过直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权而获得的。因此该违法取证行为既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瑕疵证据多属程序性违法而非实质性瑕疵。这种取证行为一般不直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因而其侵犯的法益要远远小于非法证据。
二是违法程度不同。非法证据强调的是取证方法的非法性,其既违反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讯逼供罪。而瑕疵证据则表现为取证程序的违法性,虽然侦查人员的行为违法,可能对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损害,但经补正后不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非法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严重违背司法理念,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通过事后补救得以修复,一经发现应当一律排除。而瑕疵证据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通过补正,其原有的证据合法性瑕疵得以消除,就具备了证据资格,具有了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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