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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以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还原案件真相

2014-03-26 09:29: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平安浙江网 

数额对不上,行窃手段和被害人描述的有出入,由于没有互相印证的客观性证据,近日,诸暨检察院将陈明(化名)涉嫌盗窃案退回侦查机关,建议撤案。近年来,为严防冤假错案,我省检察机关通过首创客观性证据审查机制,切实扭转了倚重口供定案的倾向,建立了以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审查体系。

证据链无法形成 盗窃案被建议撤案

2012年7月12日晚上12点左右,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工业区一工地活动板房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害人唐先生在睡梦中被人从随身腰包内偷走了4000元现金。

2013年4月10日,嫌疑人陈明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可在审讯中,陈明拒不承认自己参与了那一次盗窃。侦查机关虽然两次报捕,但诸暨市检察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去年11月14日,侦查机关补充新证据后,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然而,承办检察官发现,虽然陈明作出了有罪供述,可无论是盗窃数额,还是盗窃手段,都与唐先生表述的有很大出入,在一些细节上也无法印证。由于离案发已经过去近两年,再补充客观性证据的可能性比较小,3月4日,诸暨市检察院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建议进行撤案处理。

这是我省检察机关强化客观性证据审查的一个例子。为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省检察院自2011年起,开始探索在死刑案件中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改革,要求在案件审查中,以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作为核心证据构筑案件基础事实,切实扭转过于倚重口供定案的倾向。

两年多的实践证明,这一审查模式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弥补证据缺陷,能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发生,被国内多名知名法学教授认为“方向正确,意义重大”。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在我省召开现场会,向全国推广这一做法。

去年5月,省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全面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重点围绕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运用。这一举措引来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片叫好,这一经验再次被最高检推广到全国。

离奇车祸 谁负主责

“客观性证据审查有助于改变过于倚重口供的做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助于提高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运用客观性证据的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及时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引导和推动侦查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也有助于工匠型检察官转变为智能型检察官。”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诸暨市检察院经办的一起离奇车祸案,正好印证了这一观点。

三轮车司机王某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就在这时,赵某开着摩托车驶来,因为夜晚光线不好,避让不及,一头撞上了王某。最终,王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王某和李某负次要责任。

案件移送诸暨市检察院后,检察官进行了仔细的审查。而在此时,死者家属提出质疑,致死者死亡的元凶应该是李某。当时坐在摩托车后座的赵某妻子表示,相撞前,王某已躺在了三轮车前部。可轿车驾驶员李某却表示,汽车和三轮车相撞后,王某站在三轮车边上。

谁的话是真的?谁又该为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检察官决定通过客观性证据还原案件真相。

在侦查机关移交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检察官通过司法鉴定对死亡原因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根据事故现场车辆留下的制动轨迹、车辆的碰撞痕迹及受损情况、被害人衣着上留下的碰撞印记、现场遗留的血迹、被害人创伤部位及形态等大量客观性证据,重建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摩托车车头部位和三轮车车兜后侧部位的勘验检查,证实了摩托车与三轮车车兜后侧靠右位置发生了碰撞。勘验还显示,三轮车车兜前挡板与被害人臀腿部右后侧发生过碰撞,且铁锈粘附的位置及形状,与摩托车撞击三轮车后尾部的高度、位置吻合。而三轮车与汽车发生碰撞时,被害人是骑在车上的,不可能在腿部形成前挡板的碰撞痕迹。这些证据共同证实,摩托车撞击前,被害人王某正站在三轮车右侧,赵某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采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向法庭出示证据,通过大量从现场收集的客观性证据,并结合技术鉴定意见,再次重建了案发经过。诸暨市法院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了有罪判决。

据悉,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省检察机关还在全国率先出台《公诉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定》,建立对法医、物证、司法会计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机制,实现检察技术部门与公诉部门的“深度融合”,至今已在1651件案件中开展了审查,为公诉部门补正和补强了证据,仅省检察院检技术处已完成的50余件技术性证据审查中,就有7件改变了原鉴定意见,使案件得以顺利起诉,并获法院庭审认可。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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