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左权沃方矿业公司诉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后附判后语,用正确的法律导向规范单位用人。
近期,该行政庭受理了多起类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该类案件都是劳动者因公致伤后,用人单位不服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诉讼,且用人单位在历经劳动仲裁、民事一审、二审诉讼,确认用人单位和受伤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对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继续通过行政一审、二审程序进行长期诉讼来达到拖延支付或垫付工伤保险金的目的,该类案件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对员工利益的漠视。有鉴于此,中院行政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注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更注重从法律角度达到教育用人单位的目的。正如本案的判决书中所写“用人单位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员工,员工是用人单位的重要资源,员工出事后,用人单位通过合法手段厘清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做法可以理解,但在生效判决就双方关系作出认定后,其不是反思公司在工程发包过程的失误,加强规范管理,反而坚称其与员工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员工的伤害系自身故意违章造成,其如此冷漠的理由令人震惊。我们希望用人单位能切实担负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在员工受到身体伤害后,不要再使其心灵受到伤害,善待员工,共同构建和谐温暖的劳动用工关系”。该案判决后,当事人专门两次致电表示感谢,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
此举是该院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体现之一。法院作为整个社会的矫正器,不但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秩序,更要担负起传导正确价值追求、引导社会良好风气的作用。(记者 陈伟 通讯员 张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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