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城检察市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胡某、程某污染环境一案在该市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该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污染环境案。桐城市环保局委派行政执法人员旁听了庭审。
2013年2月至6月底,被告人胡某在家非法设立电镀厂,属家庭式的小作坊,电镀废液和洗版废水积余后,即委托程某驾车运到附近挂车河内倾倒,十天左右倒一次,每次约400斤,累计倾倒有毒有害废液约1.5吨,造成挂车河小棚桥上游200米水质严重污染,后经检测已达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非法设立的小型电镀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加工项目,两被告人私自将含有毒害物质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河道的行为,不仅造成周围群众饮用水直接受到污染,还破坏了当地的环境。在公诉人有理有据的指控下,两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且真诚悔罪。法庭依法当庭宣判,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15000元和10000元。
该院的成功公诉,不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而且对排污企业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