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河南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公司与新疆天山建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自治区高院审理终结,2014年2月18日,该起案件的主审法官等工作人员踏上了前往河南安阳的列车,此行目的是向一直关注该起案件的8名河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
在通讯方式极为发达的今天,通报案件审理情况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为何舟车劳顿、辗转南北,让人有些费解。“案件涉及两家公司都是豫新两地知名企业,加上这起案件中,河南焦作神华一方有8名河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关注,对新疆法院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并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而心存顾虑;新疆天山建材一方也有两名自治区政协委员关注此案,这起案件社会关注度比较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处处长蔡群介绍。
据了解,2007年7月,天山建材公司与焦作神华公司签订《 5m 29m石灰窑生产线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承包范围、技术要求、价款、安装质量、交货期、验收内容和质保期等条款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土建工程于2007年8月动工。但双方对生产出来的石灰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原因产生了争议,争执不下后双方对簿公堂。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谭婷介绍,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双方各自主张的款项相抵后,焦作神华公司向天山建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终于结束了这场长达6年的合同纠纷案。
据介绍,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领导邀请双方关注案件的代表和委员旁听该案庭审。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与代表、委员进行了座谈,听取了关注双方的代表和委员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2月1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处副主任李建喜和承办法官专程赶赴河南安阳向关注此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徐筱芗面对面通报了案件的整个审理情况。
采访中,李建喜介绍,自治区高院于2013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工作的意见》,其中对代表、委员关注的案件需要报告案件情况的,由承办人形成书面报告并亲自报告案情;对疑难复杂案件在规定和要求的时限内难以办结的,报告阶段性办理进展情况。对代表、委员给予特别关注的案件,实行“四定”措施,即:定承办人、定结案时间、定审理方案、定包案领导。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对庭审全程实施监督,并在庭审后组织座谈,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意见,尽最大可能取得代表、委员的认可和理解。(记者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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