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鉴定的公开、公平,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鉴定工作的通知》,对委托鉴定时间、鉴定材料收集、鉴定期限进一步规范。
通知要求,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严格进行立案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立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通知当事人、选取鉴定机构和发出司法鉴定委托书工作;如果有当事人在外地、不配合委托鉴定等情形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出司法鉴定委托书工作。在移送委托鉴定前,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应当明确鉴定事项,按照委托鉴定须知的要求完成鉴定材料的收集、交换和质证。通知规定,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鉴定人并开展鉴定工作。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鉴定工作量、难易程度等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上予以明确。在期限内无法完成的,鉴定机构应在到期五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通知还要求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应视情况给予暂停委托直至取消备案。
这些规定缩短了法院委托鉴定工作的时间,明确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期限,确定由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对鉴定材料进行收集、交换和质证,使鉴定材料的收集、交换和质证程序更加规范,避免了以前鉴定材料由鉴定机构收集可能造成的随意性,大大提高了司法鉴定的效率和公信力。(记者 时满鑫 吕 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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