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依靠群众 群众参与司法
吴忠中院选聘执行见证员
3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公布《执行见证制度》,并发出选聘执行见证员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聘执行见证员。这是该院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公开、公正执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的有力举措。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吴忠中院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规范化建设年”主题工作中,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执行见证制度》规定,在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中选聘执行见证员,对本院执行过程、执行管理、执行规范等长效机制进行全程监督。与此同时,执行见证员还对本院办理的被执行人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公益事业单位的,被执行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的,拟司法处置的财产涉及国有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以及当事人缠访的涉执信访案件等案件实施监督。执行见证员在见证执行过程中发现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具有消极执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等情况,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或向法院反映。法院经调查核实,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执行见证员予以答复,并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记者 周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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