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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3+1”模式 拓宽交通事故调解“快车道”

2014-03-21 10:32:1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四川法制报 

  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邛崃市往新津方向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发后,保险公司、王某及死者家属在邛崃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解难、理赔难、执行难等问题,去年以来,邛崃市司法局切实加强与法院和公安交警部门协调联动,在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基础上,逐步构建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3+1”调解工作模式,促使辖内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多部门搭台共建 专人坐班

  设立之初,调委会即明确建立司法局主导、公安交警部门主体、法院联动参与的组织形式,由司法局负责行业管理,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法院负责业务指导,并在调委会设立“邛崃市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为强化调解员队伍,邛崃市司法局从社会选聘了2名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的人员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全天参与调解工作。同时,选派优秀律师作为兼职人民调解员,每周二、四上午到调委会坐班,对调委会纠纷调处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院则指派有经验的法官不定期为专职调解员开展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

  工作流程上墙 程序主动公示

  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交警和法院的协调配合,实现调解、保险理赔和诉讼各个运作环节的无缝对接,现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若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或诉讼的形式予以解决”。同时,在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大厅,调委会人民调解、公安交警部门行政调解和“巡回法庭”司法调解工作流程亦公示上墙。

  记者了解到,一般情况下,争议较小的纠纷由办案民警先进行行政调解。难以调处的,则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直接委托调委会调解。

  整合资源 促成保险优先理赔

  目前,相关部门也积极加入调解队伍,共同促成纠纷调解。据了解,对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较大的纠纷,调委会将邀请交警部门协助调解。同时,对涉及保险赔偿的纠纷,调委会还将邀请保险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调解。经调委会主持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可提供优先理赔服务。另外,在肇事方无支付能力时,由交警部门与保险公司协调,在交强险限额内提前预付伤者医疗费用。

  对调解不成功的纠纷,调委会还将引导当事人,向“巡回法庭”申请司法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纠纷2千余 成功率达98%

  邛崃市司法局局长喻兰表示,“3+1”的工作模式形成了“一站式”服务新格局,让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就能办结民事赔偿纠纷调解、财产理赔、诉讼、执行等事宜,大大提高了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实现了“一举多赢”的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调委会自成立以来,共受理法律咨询4000余人次,调解纠纷2610件,成功调解2560件,成功率在98%以上。调解成功的案件履行率达100%,无一起因处理不当引发投诉、上访事件。(徐璐 记者 曾昌文)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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