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理论频道> 理论联播

社区矫正范围应当向前延伸

2014-03-21 08:36: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坚持“慎捕、慎诉、少监禁”原则,在执法理念上有了很大的跨越,越来越多的涉罪未成年人从庭前羁押状态中分流出来。但是,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值得反思。

  2010年常某与他人一起持刀抢劫在校学生20元钱,由于常某户籍登记显示其刚满14周岁,系被教唆,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等,检察机关对常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进行了法治教育。2013年初,常某涉嫌盗窃犯罪被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发现常某的户籍登记不能保证其真实年龄,于是申请了骨龄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常某实施盗窃时为14.8士1周岁,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办案人员还建议常某家属加强监管教育。检察官也定期进行回访,电话询问常某情况。然而,前不久常某伙同他人将小伙伴打成了重伤,被刑事拘留。以往的执法办案并不存在瑕疵,为什么常某会出现“二进宫”、“三进宫”的现象呢?

  类似案件实践中并不少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之后,社会控制能力、监督教育工作并没有同步跟进,是问题症结所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的初衷是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羁押状态中分流出来,以防止“交叉感染”。但如果“放掉”之后的监督、教育、帮扶工作不能及时跟进,非但实现不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解决这一困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有权威机关介入,以切实负起监管职责。目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教育主要还是靠家长,效果欠佳。因为这些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就是受家庭环境的影响。即使家庭环境没有问题,但仅靠家庭监督教育还远远不够。如果有权威执法部门介入,则既能有效监控、监督未成年人在非羁押状态下的行为,又能体现法律的庄严和威慑力。二是要体现专门性,专一、专业、专注地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扶工作。检察机关最大限度地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羁押状态中解脱出来,就是想让他们“远离病毒”,但是,专门的“排毒措施”和“防御体系”必须跟得上。囿于检察机关繁重的工作任务,一手包揽该项工作根本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如果成立专门机构,由具备专业矫正知识的司法人员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亲情感化、法律教育等工作,增强被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能力和信心,可避免其重蹈覆辙。总之,对作出“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施矫正帮扶工作,由专门的“社区矫正”部门来完成最科学可行。

  目前,我国法律仅对被判决后的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作出相关规定,但适用率较低。而对检察环节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尚未划入社区矫正范围。笔者建议,社区矫正范围应向前延伸,将上述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与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同步进行,使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从实际情况看,上海、北京、江苏、浙江等地已建立了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化机构与社会化帮教观护体系,进行了相关探索。笔者认为,还应大力健全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配套衔接机制,尽快将审前非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全面实现“社区矫正”的无缝隙全覆盖。

  (王占其 晋月霞 鲍俊红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朱诗瑶]
相关报道

·海南省召开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会
·浙江加强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体系建设
·山西灵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见实效
·浙江司法厅出台意见加强县乡村社区矫正监管
·天津社区矫正中心派驻干警真情搭起交流平台
·云南监狱戒毒警参与社区矫正

·云南监狱戒毒警参与社区矫正
·辽宁锦州强戒所: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浙江省厅部署开展社区矫正“三查”专项行动
·四川省乐至县正式成立社区矫正指挥中心
·广东查处首宗社区矫正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
·浙江司法厅部署开展社区矫正“三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