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政法委于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法机关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实行随时确认、随时追究。冤假错案责任人的行为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责任人并处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造成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及有关负责人,不论调整到哪个岗位,不论在职还是离职,只要认定为造成冤假错案的,都要问责到底。
《办法》规定:案件承办人违法办案、造成冤假错案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批准人否定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审核人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批准人或审核人承担责任;有关领导指使或者授意案件承办人违法办案或造成错案的,该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审委会(检委会)在评议、讨论(审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结论(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审委会(检委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结论、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对责任追究范围、冤假错案责任划分、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冤假错案认定程序和责任追究工作监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记者史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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