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目的,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措并举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一、抓机构,强队伍
2011年底,经德宏州编委批准德宏州检察院成立了未成年犯罪检察处,是云南省检察机关第一家成立未成年犯罪检察机构的州市检察院。未检处成立后,德宏州检察院报请任命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全国模范检察官明立丽同志为首任处长,并配备了3名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富有爱心、耐心细致、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犯罪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充实到未检部门,其中硕士研究生1名,本科生2名。各县市检察院也都在公诉部门成立了未成年犯罪检察办案组,专门负责未成年犯罪检察工作。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全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和未成年犯罪检察工作现状,明确了未检部门的受案范围,案件中只要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全案均由未检部门办理,并统一未检部门办案文号,刻制了印章。
二、抓机制,促规范
工作中,牢固树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新理念,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建立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执法办案方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环节均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循循善诱地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促使其真诚悔罪,鼓励其重新做人。一是健全了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所承担的诉讼义务。在受理案件时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均依法通知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二是健全了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都及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由于各种原因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不愿意到场的,邀请合适成年人到场参加讯问。三是健全量刑建议制度。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人员在综合衡量犯罪事实、情节并综合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的基础上,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均根据具体案情向法院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与此同时,还尝试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参考。四是健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在认真听取了嫌疑人监护人、被害人、侦查机关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为其设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进行跟踪回访,杜绝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五是健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本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未成年刑事案件,承办人均深入其居住地,向监护人、村干部、老师、同学、村民小组或者派出所了解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征、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并作为逮捕、起诉必要性审查和量刑的依据和参考。六是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严格贯彻少捕慎诉少监禁政策,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坚持“不捕为一般,逮捕为特例”的原则,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预防,努力通过办一案教育一片、感化一群,化消积因素为积极因素。七是健全了依法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从速审结,尽量缩短办案时间,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早摆脱案件的困扰,减少其在羁押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八是健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机制。坚持寓教于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办案各个环节,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做到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教之以法、晓之以理。对于被判处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回访考察,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促其正常回归社会。
三、抓预防,促效果
在抓好执法办案的同时,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如德宏州检察院未检处在全州范围内收集了近年来发生的未成年犯罪典型案例整编成册,分别到芒市法帕中学、城郊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等地开展法制宣传。瑞丽市检察院与瑞丽市法院联合深入瑞丽市第三民族中学开展了“法庭审判进校园”活动,1000余名师生旁听了案件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