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上保权利 于细微处见关怀
——昆明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调查
图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审现场。包月德 摄
“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付琼和她的团队关注的是一群梦想破灭的特殊青少年,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为那些折翼的孩子重新筑建人生的梦想。日前,记者走进昆明中院,感受他们的追梦脚步。
特殊制度源于权利保障
3月12日的云南昆明,正是草长莺飞、春花烂漫的时节,昆明中院未成年人审判庭负责人付琼带领她的团队正在为上午的庭审做最后的准备。这是一起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提起的刑事诉讼,被告人是刚满17岁的张聪。
张聪因为酒后追打一名无辜的吉姓外乡人,最终导致其被迫跳下水塘,溺水身亡。酒醒后的张聪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主动投案自首。
无辜的生命骤然凋零,花季少年成了罪魁祸首。张聪的父母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了受害人父母的谅解。庭审前,张聪的父母提出,张聪90多岁的奶奶卧病在床,生命垂危,希望能在有生之年见孙子一面。对这个意外的要求,合议庭进行了紧急磋商,考虑到与亲人之间的感情牵挂,将会是促使张聪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动力,这会更有助于对张聪开展帮教工作,最终法庭同意了这个特殊的请求,安排了庭前的会见。
在这个案件中,昆明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委托专业第三方制作了社会调查报告。从社会调查报告中,法官们了解到,张聪从小的成长伴随着父母的争吵和打斗,父母对张聪的管教也非常粗暴,这对张聪处事方法有很大影响。在法庭帮教过程中,张聪泪光闪闪,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对被害人深感愧疚。旁听席上的张母也流下懊悔的眼泪。庭审结束后,在心理咨询室中,合议庭安排心理咨询师对张聪及其亲属进行了心理疏导并出具了心理评估报告,对张聪目前的焦虑心态及身份转换应有的心理准备进行沟通交流。
昆明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正式独立建制是在2013年9月3日,由长期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付琼带领三个年轻人组建起这个团队。昆明中院对辖区内近五年的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调研。数据显示,仅从昆明市近五年青少年犯罪情况来看,涉罪未成年人在全部涉罪人员中所占比例仍较高,这个现实使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尤为重要。
付琼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当在其特色制度的运行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与人文关怀,应当具有与成年人刑事司法截然不同的制度构建。”
她认为,既然法律的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那么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同样享有实现其人生梦想的机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昆明中院通过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心理干预、刑事和解、法庭帮教及判后回访等制度的运行,不断践行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出积极有益的探索。
社会调查体现人文关怀
花季少年肖波,有着强烈的好奇心,他在一家汽修厂内看到桂某改制长枪,觉得很是新鲜,便学习后购买了射钉枪、钢管、射钉弹、钢珠等材料,在汽修厂内加工制作一支击发钢珠弹的自制长枪。在被人检举揭发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他自制的长枪构成枪支。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肖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肖波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肖波上诉到昆明中院,未成年庭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后,认为肖波的犯罪情节轻微,委托具有心理学背景的第三方对肖波进行社会调查,形成了细致的社会调查报告。这份社会调查报告从肖波成长经历、个体状况、家庭及社会关系状况、回归社会状况、综合评估意见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在综合评估意见中,分析了肖波违法犯罪的因素,认为其主要是因好奇心强、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漠等因素而触法。报告认为,肖波回归社会的有利因素明显,与家庭关系较和谐。肖波在汽修厂找到稳定工作后,每次回家都会给奶奶带礼物,给妹妹留生活费。这起案件发生后,肖波的父母痛心疾首,积极为其聘请律师,表示会加强监管,汽修厂老板也表示愿意接纳肖波继续在厂里工作。这份社会调查报告综合评定肖波的再犯风险为中低度。
昆明中院未成年庭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最终对肖波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在释放当日,肖波流下了激动的泪水,表示会好好工作,回报父母和社会。
本案是昆明中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参考社会调查报告作出判决的一个缩影。正是结合案件情况,参考专业的第三方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庭法官们在裁决中多了一份内心确认,也在个案中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
付琼说:“一份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可能影响案件的裁判,甚至影响涉罪未成年人的一生。”
当前,社会调查在主体、内容、形式、适用范围等方面都存在争议,昆明中院未成年庭成立以来审理的案件中,仅从调查主体上看,有公安机关作为调查主体及专业第三方作为调查主体两种类型。公安机关作为调查主体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可进行调查,调查能力及社会资源较强,成本较低,但因社会调查的目的与其职能存在矛盾以及对社会调查重要性、作用认识程度不够,目前公安机关所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大多将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归结于法律意识淡薄、与社会闲散人员往来、父母监管不到位等千篇一律的原因。相较而言,委托专业的第三方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因第三方在调查过程中运用其具有的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知识,具有专业性及中立性特点,同时调查内容上较为翔实,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管情况、再犯可能性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及评估,对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问题上加强法官内心确认有积极作用,同时在法庭帮教中,由心理咨询师运用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对涉罪未成年人起到较好感化作用。付琼介绍,自刑事诉讼法对社会调查作出明确规定后,昆明中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均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制作了社会调查报告,部分二审刑事案件由昆明中院未成年庭委托专业第三方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实践表明,社会调查报告在案件审理及裁判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心理辅导助其改过自新
在同一学校就读的李勇、小资和小丁是铁哥们。案发当天,李勇等9人在一公园门口遇上小石。过去小石曾用打火机烧过李勇的头发,双方因此结下了“梁子”。李勇等人仗着人多势众,以“出气”为由,将小石拖至公园内的亭子旁,对其进行群殴,最终导致小石医治无效死亡。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李勇等9人提起公诉。在案件庭审后,昆明中院聘请9名具有二级资质的心理咨询师对李勇等9人进行了“一对一”的心理辅导,由心理咨询师与这些少年及其父母进行了单独的交流。一年后的中秋,付琼和她的团队到狱中对这些少年进行了回访帮教,谈及庭审后进行的心理辅导,他们都表示,正是那次心理辅导,让他们能够从绝望中重新看到希望。目前这些少年在服刑中积极表现,他们都希望能够早日回家,开创自己的人生。
付琼说:“心理辅导一方面能够让涉罪未成年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恶,另一方面也能够让他们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积极面对现实。”
她认为,通过这样的心理辅导,一方面能够让这些孩子意识到“哥们义气,两肋插刀”的错误观念,认识到不辨是非“随大流”参与殴打并做出残忍伤害行为的巨大危害,意识到有时应当排除群体压力坚持自己而不是盲从大众;另一方面,通过这样的心理辅导,还能够让这些步入歧途的少年认识到身份的转换需要调整心态,逐步适应被告人甚至是服刑人员的现实身份,能以自己具有的年龄优势及时间,积极努力去赢得社会的谅解,让人生重新获得希望与出路。
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法官们都有共同的感受,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心理特征,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断乳期”,心理往往面临诸多难以适应之处,多数涉罪未成年人在犯罪前就存在心理问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到外界及自身因素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恶化为心理疾病并形成严重的交往障碍。相关研究也表明,因青少年具有的集群性高、缺乏主见、易盲从、自主性不高等特点,使得青少年犯罪中,群体性的故意伤害等案件所占比例较高,参与群体事件的青少年,如事后得不到及时适当的心理调适及疏导,很容易产生严重心理阴影,产生暴力倾向或反社会心理等严重后果。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任其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而游离在国家、社会及家庭的支持和监管之外,将会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危害,也不利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昆明中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引入心理干预,主要采用了聘请心理咨询师在庭审中进行心理疏导、庭审后进行“一对一”心理辅导以及集体座谈等形式,实践表明,心理干预和矫治可促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向积极方面变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其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近期,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会签,发布了《昆明市分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办法》、《昆明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实施办法》,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办理及引入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可供操作的依据。同时,昆明中院未成年庭在案件审理中还推行了从共青团志愿者库中选取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选任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未成年庭工作人员通过培训等方式积极学习掌握心理学知识、对昆明籍假释人员进行跟踪回访帮教等具体做法,以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色制度,在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体现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细微关怀。(记者 茶 莹 通讯员 钱晓燕)
(注:文中涉案未成年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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