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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提高法律意识 净化市场环境

2014-03-20 09:02: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提高法律意识 净化市场环境

——山东省菏泽市中院关于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侵权情况的调研报告

图一: 2010年至2013年菏泽中院知识产权收案数量统计

图二:2010年至2013年菏泽中院知识产权关联案件情况 注:图二中“其他”仍包含部分关联案件,但案件数量较少,不再逐一列举。

  在行政管理不到位、维权专业化以及基数庞大等多重因素作用下,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长期保持高位运转态势。为此,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近四年来受理的涉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和实证分析,并针对该类案件易发、多发的成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现状

  在近年来国家大力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法院系统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均呈现大幅攀升态势。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5264件,年均增长率37.57%,是历史上案件数量增长最快的时期。地方法院之间因审级、地域、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导致知识产权案件组成和增长态势不尽相同,但在相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在案件类型上也存在类似之处。菏泽市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属经济欠发达城市。以菏泽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为样本,能够侧面反映出经济欠发达地区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侵权情况的类型、成因和发展趋势,妥善审理该类案件对于在基层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以来,菏泽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81件,其中个体工商户侵权案件317件,占案件总数的54.6%(见图一)。个体工商户侵权案件在侵权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商标侵权,约占总数的85%,其余为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个体工商户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管理与个体工商户庞大群体的需求脱节。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经营范围广。粗放式的行政管理无法监管个体工商户的设立、验照、注销以及进货、销售等诸多环节;二是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庞大的个体工商户数量必然导致激烈的市场竞争,为降低成本、提高收益,购进价低的仿冒商品进行销售成为众多商户的选择;三是知识产权宣传不到位。个体工商户分布较为散乱,涉及商品种类较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很难渗透到每一户,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在小商品市场尤为突出;四是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因素。正品价格较高,仿冒品价格较低,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较为关注价格,在表面看来商品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仿冒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场。

  二、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综合分析菏泽中院2010年以来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个体工商户侵权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关联案件较多,占该类案件总数的90%以上。一般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较低、规模较小,销售范围有限。从现实意义上来讲,除非有大范围的关联侵权行为,维权厂家不会针对某一个体工商户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2010年以来,菏泽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维权的案件有60件,占案件总数的10.3%;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维权诉讼有64件,占案件总数1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维权的案件达119件,占案件总数的20.5%。除此之外,还有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提起的诉讼(见图二)。二是涉案标的额较小,多以调解、撤诉结案。囿于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规模,维权主体请求的赔偿数额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下,所以该类案件调解、撤诉的比例较高。但另一方面,虽然涉案标的额不高,但与微薄的销售收入相比,个体工商户在心理上难以接受。以“三环”锁系列案为例,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一般为1万元,经调解,双方协商的赔偿数额也达数千元,与一个锁售价十几元、利润几元钱相比,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三是存在重复侵权现象。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加之行业引导、法律宣传不到位,往往在案件结束后依然“我行我素”,从而导致被重复起诉的情况。四是存在商业维权现象。该类案件原告出庭人员多为代理人,被告存在抵触情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原告代理人是以盈利为目的提起的维权诉讼,而并非仅以维护商标专用权为目的。

  三、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经营活动较为随意,具体到审判活动中,因市场管理混乱、登记不规范而导致侵权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等给该类案件的审判带来诸多问题。

  一是多户一址,主体确定难。根据我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应当是一户一址,否定了一户多址的情形,但仔细审视该条规定,似乎对于多户一址未作规定。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向法院提起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侵权诉讼,确定被告的主要方式就是根据经营场所或经营者姓名在工商局查询登记档案,在诉讼中以登记业主为当事人,如果出现多户一址的情形,就会给法院确定诉讼主体增加难度。

  二是法规未得到严格执行,资格确定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该条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得到严格的落实,不少个体经营者在被起诉后均表示其已多年未经营且未办理年度验照,不应作为适格被告参与诉讼。造成这种局面固然有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难管理和场所分散易变动的因素,但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不强,在停止经营或变更经营主体时未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登记信息不详细,状态确定难。虽然我国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逐步建立起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但在一些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情况”中缺少该登记目前的状态、是否经过验照以及变更情况等栏目,既不利于工商部门掌握该个体工商户的详细信息,也给法院认定诉讼主体增加了难度。

  四是法律地位不明确,送达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就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在民事诉讼中并没有被认定为单位或组织。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的送达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按照登记的营业地址邮寄送达,如果遭遇拒收,能否视为送达?在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能否适用留置送达?相关法律均无明确规定。

  五是经营活动较为随意,执行难。实践中,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为租赁营业场所进行经营,在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后,为了逃避执行,则多数会“关门歇业”或者转让给他人经营,给法院执行带来困难。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个体工商户制度作为我国特定经济发展时期的产物,对于促进就业、刺激经济发展起到过重要作用,其存在具有历史必然性,对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则需要各个环节共同努力才能加以解决。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首先,虽然我国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逐步建立起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但信息的缺失既不利于工商部门掌握该个体工商户的详细信息,也给法院认定诉讼主体增加了难度,所以应不断完善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利用信息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细化登记事项,补充完善登记数据管理库的同时也为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打下基础。例如可以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情况”参照商标登记查询的相关条目,增加目前所处状态以及是否经过变更、验照等栏目,使相关信息一目了然;其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已经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程序以及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菏泽中院受理的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诉张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张某虽将店铺转让给了新的经营者,但在张某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下,新的经营者就办理了注册登记,出现了在同一个地址有两个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的情形,且张某多年未办理年度验照,但其营业执照未被吊销,致使案件诉讼主体难以确定。对此应加强《个体工商户条例》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宣传。譬如在办理登记事项时,以宣传手册的方式将变更、验照、注销等条款告知申请人,并写明如不按照程序办理可能出现的风险等,使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加强登记审查。原则上应一户一址,对于面积较大的经营场所在明确划分经营区域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业主的数量,杜绝一户多址。

  对于法院而言。一是应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加强联系,切实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渠道作用。对于调解撤诉的案件,虽然矛盾得到化解,但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市场管理者等进行沟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二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深入行业内部进行走访,定期组织行业协会进行座谈,通过法律咨询、现场指导、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相关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杜绝重复侵权。主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指导,转变其经营理念,促使其排查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合法经营,切实推动良好经济秩序的建立。三是积极推行司法公开。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扩大裁判文书的受众范围,充分发挥生效裁判的指引功能。定期邀请行业协会、个体工商户代表参观庭审,直观和全面地展示庭审过程、侵权商品和正品之间的区别,提升相关受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分辨侵权商品能力,鼓励正当竞争,净化市场环境。

  对于法官而言。一是要做好释明工作。将释明工作贯穿于庭审全过程,及时告知个体工商户享有的权利,引导其充分地举证、质证和辩论,杜绝因法官作风导致涉诉信访发生。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多做调解工作。个体工商户也多为受害者,因进货方提供的产品侵权而被起诉,但又无法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法院应注重引导个体业主与权利人的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整体调解方案。三要做好法律宣传。在调解结案后,告知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正规经营,仔细审查进货渠道的授权凭证,并及时索取正规发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课题组成员:苏兆胜 刘思静 潘宜英 梁春丽 王华栋)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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