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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强化类型化差别化管理 实现审判质效双提升

2014-03-20 09:09:2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强化类型化差别化管理 实现审判质效双提升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关于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的调研报告

  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实现审判质效双提升,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全省唯一收结案突破3万件的基层法院,以类型化和差别化管理为切入点,积极探索精细化管理,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指标位于全省前列。2013年12月,该院被授予第八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为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近期该院对“精细化管理”的实践状况进行专题调研,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实施精细化管理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强化类型化管理。一是实行类型化集中送达。根据案件呈聚集发案的特点,除道交案件外,民商事案件由速裁庭集中送达,既提高送达效率,又便于掌握送达主体的实际情况。二是实行类型化集中排期。通过集中排期,制约和减少人为拖延开庭,对同一当事人或同一案由或关联案件实现多案同审、多案联审。三是实行类型化集中审理。联合检察院出台《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集中起诉、集中开庭、集中宣判;专设民三庭审理道交案件、速裁庭专审简易民商事案件;对邻里矛盾、行业纠纷等通过引导调解和委托行业协会调处等方式分流案件。2013年全院审结各类案件30714件,诉前引导调解案件2908件、诉中委托调解案件1706件,分别调解成功2329件和1558件,诉前纠纷化解率达到13.59%。

  (二)强化差别化管理。一是实行差别化处置。机关约70%的民商事案件由速裁庭审理,从源头建立繁简分离的速裁机制;针对案件不同类型和难易程度,制定差别化的签发规则,出台《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审限扣减的若干规定》,实行差别化审限管理,加强院庭长对于案件质量的管控。二是实行差别化评价。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细分综合部门和机关业务庭、人民法庭的考核标准,建立差别化的庭室考核体系;建立全员共性考核目标和个性考核目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以办案指标为主要内容,兼顾信息宣传调研和综合管理,按审判、执行、书记员、法警、综合部门人员和中层干部分类制定《干警业绩考核办法》。三是实行指标差别化设置。综合近三年的全院办案情况及部门办案情况,细化部门每季结案指标,确定考核期内相关业务部门的平均审理天数等指标和调撤率等效果指标,每年动态调整。

  二、审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软件。基础性的审判数据标准应尽快统一,以满足数据类型化和数据挖掘需求,建议进一步规范数据录入流程,严格基础数据的采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反映案件审判的实际情况;完善流程设置,增强审判管理系统的可用性,针对诉讼法修改情况,尽快修订审判管理流程,对小额诉讼案件增设特定指标、对调解案件设立转执行率指标,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同时完善沟通反馈机制。

  (二)进一步健全类型化质效评估体系。司法裁判属于精神层面的社会产品,与物质层面的产品标准相比较,司法质效评估标准的制定难度更大且不易检验。因此,不同类型的案件如果按照传统一成不变的评价标准往往无法得出客观的评价结果。同时,质效评价体系中还存在精细化指标间的取舍、指标数量的多与少以及主客观评价标准之间相互制约的难题。建议运用现有评价体系中审判调研指标,如案件收结存与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后,直接横向比较。对其中的审判评估指标,如平均审理天数、上诉率等则分解为重点案件类型或重点案由来细化,实现不同法院间相同指标的可比性,反映具体类型案件的实际情况,避免整体数据与个别数据的相互干扰。建议审判管理部门与人事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

  (三)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数据的挖掘和利用。对审判实践中的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利用,不仅有利于全面掌握审判态势,而且可以进一步分析掌握案件背后深层次的经济社会运行状况,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社会综合治理提出建议对策。以道交案件为例,统计特定期间内该类案件的当事人诉请和法院裁判结果,根据不同的人身损害定残标准予以细分,并结合被抚养人人数、年限和被害人户籍情况等赔偿参考指标,分类统计出每一个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金额区间。这样,可以给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提供合理的诉讼预期,避免当事人盲目追求利益而进行上诉;有利于第三方调解机构和人民调解在法律规定范围的参考区间内快速处理纠纷,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公正。随着数据的积累,还可以分析交通事故的主体特征和原因,梳理涉诉交通事故案件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比例以及致使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多发地点、交强险的获赔比例等内容,适时提出内容翔实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司法建议或审判白皮书,供职能管理部门决策参考。

  (四)进一步丰富和拓展精细化管理手段。当前,全国各级法院特别是东部地区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在人员编制短期内难以增加的情况下,拓展自身管理手段、强化内部挖潜显得非常重要。在类型化和差别化管理基础上,对司法重点环节强化精细化管理,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分流和化解社会矛盾,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挤出足够的人、财、物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司法公信力从本质上是来源于每一个公正裁判的积累,强化类型化、差别化、精细化管理,促进法院内部不同岗位间的良性竞争和相互交流,激发法官工作热情,有利于实现审判质效双提升。

  (课题组成员:楼军民 华立军 陈增宝 潘伟良 王啸海)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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